遏制未成年人大额直播打赏、游戏充值,可罚100万或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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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3-1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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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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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未成年消费数额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指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对于未成年人的大额直播打赏、游戏充值行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告诉南都记者,司法实践会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显然与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肖锦阳律师建议,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并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支付。游戏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平台监管责任,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绿色的网络空间作出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游戏付费金额进行了限制。通知指出,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针对直播打赏,广电总局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指出,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施行实名制管理,要通过实名认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封禁未成年用户打赏功能。

整治应援打榜、控评乱象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还提到了对“应援打榜”的限制。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南都记者了解到,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一行近日赴新浪微博围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推进情况进行调研。盛荣华指出,经过一年的专项整治,网上“饭圈”、互联网账号运营等网络乱象得到有效遏制,网站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网络乱象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日渐浓厚,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盛荣华强调,要盯住“软肋”、管住“七寸”,把好首页首屏、搜索弹窗等流量入口,管住话题、群组、圈子等重点板块,不断优化调整榜单、打赏等产品功能,强化重点群体和机构网上行为规范,及时弥补短板、堵塞漏洞。

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观点】

游戏、直播行业已有准备,不会出现震荡

互联网产业分析师张书乐告诉南都记者,《条例》整体来说对于游戏和直播以及相关产业来说是利好的,“从去年最严防沉迷令下来之后,给予了游戏乃至后续的直播行业、音视频等泛娱乐领域相当长的准备时间,整体在技术准备、产品转型和营销转向上都做了一定的积淀,因此不会有太多市场震荡出现。特别是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付费问题已经在多年的不懈转型中逐步消融,此刻明确了其服务的收费边界,并不会带来营收上的下挫。”

张书乐认为,长期以来围绕上述产业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一直是备受诟病的焦点,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反而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对上述领域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厘清服务提供者、家庭教育的相关责任,对于相关产业逐步跳出负面舆论包围、促使产业获得更多正面认知和推动,也是利好。


采写:南都记者 汪陈晨

编辑:甄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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