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不利于消费权益保护的合同条款!广州一家政企业被点名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鉴定
综合2022-03-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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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近日从广州市消委会“3·15”通报会上获悉,南粤家政平台上一广州企业被投诉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不利于消费权益保护的合同条款。据介绍,一名消费者通过该平台与聘请的保姆签订合同,但因保姆原因合同未能履行,该消费者向平台企业提出解除合同,却被告知要扣掉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该消费者向消委会求助。

广州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目前消费者与商家已达成和解。


通报

因保姆原因无法履行合同

消费者欲解除合同却被告知要扣3000元

广州市消委会介绍,消费者蔡先生做了新手爸爸,急于聘请一名住家保姆,照顾家中老小。经朋友介绍,他在一家自称“南粤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家政中介平台物色保姆。在平台提供的多名阿姨资料中,蔡先生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挑选了薪酬、资历都符合要求的甘阿姨。

由于甘阿姨身在东莞,蔡先生在汕头,平台为双方安排了网上面试。经过简单的网上面试,双方通过微信语音沟通,约定保姆6月1日到岗,薪酬为6000元/月,并在网上签订了三方的家政服务电子合同。蔡先生支付服务费4200元,平台提供了甘阿姨的个人资料及联系方式,并为保姆订好6月1日的高铁票。受到当时广州发生新冠疫情的影响,汕头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从汕头以外的其他地区进入汕头的,均需提供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因此,蔡先生让甘阿姨在东莞先做了核酸检测。6月2日上午,平台告知保姆甘阿姨入院,随后甘阿姨在微信上称,是在去做核酸的路上被人醉驾撞到,受伤住院短期内无法到岗。于是,平台又给蔡先生推荐了几个保姆,但蔡先生表示这些保姆都是之前挑过不合适的,因此还是没有选中。因蔡先生急需保姆,无法长时间等待,情急之下只好另聘他人,于是向平台提出解除合同退回款项要求。

通报显示,平台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若解约将扣除蔡先生3000元费用,因此“善意”地建议蔡先生保留合同,并为其延期。但蔡先生认为,保姆一天都没到岗,且不是其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不应当承担如何高昂的扣费比例。


广州消委会:

本案的合同条款不区别解除合同的责任方

导致消费者责任加重

广州市消委会表示,其通过约谈多个家政企业发现,在家政行业中,收费后概不退费是“行业惯例”。他们所使用的家政中介服务合同是由商务部制定的合同范本,但范本中并未规定退费条款。本案中,合同虽约定了解约退费条款,但当中解约扣费的比例非常高,明显有失公平

该会表示,本案中,保姆因意外无法上岗,显然已无法履约,消费者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于平台确实有提供过中介服务,从公平角度出发,若平台举证为此支出了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这部分的损失。

该会还表示,本案中的合同条款约定,若消费者提出解约的,合同约定服务期小于等于1个月,需扣3000元(保姆月劳务报酬50%)。细看条款可发现,无论合同约定的保姆是否有上岗,以及上岗后是保姆方提出解约还是消费者提出解约,解约的扣费都是由消费者承担。换句话说,本条款不区别解除合同的责任方,直接规定由消费者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显然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

广州消委会呼吁有关部门重视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评审诚信单位、行业标杆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规范和整顿家政行业的“潜规则”。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龙头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主动对于加重消费者负担,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说“不”,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冯家钜 通讯员 穗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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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家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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