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违法征收土地行政赔偿案,赔偿金不少于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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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3-21 21:24

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针对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行政赔偿案,赔偿金不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该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介绍,《解释》共33条,共有四大亮点:一是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二是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四是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明确,赔偿金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此外,与一般由原告举证的情况不同,《解释》明确两种由被告举证的情形:一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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