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是否正确实施是评判法律生命力顽强与否的观察坐标。自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理解民法典相关法条,不仅事关公众能否从民法典中知悉自身权利如何救济,也会左右法官日常的判决。总则编是民法典基本精神的体现,也涵盖了民事主体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规范性内容,它所确立原则是展开各分编的基础,它的一般规定与相关规定是理解分编的重要参照。总则编提纲挈领,自然需要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文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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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厘清了许多为公众熟知并为民生关切的概念。譬如:如何判断民事主体滥用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裁判文书网曾公布这么一个案例,某地三楼住户长期从窗户向外倾倒垃圾、烟头、烟灰、尿液至一楼住户后院,而一楼住户并未对后院享有合法使用权。如果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回溯,则可以认为三楼住户为图方便,破坏公共环境,给他人生活造成影响,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这是我的权利”常见于各种纠纷,避免打着行使权利的口号行使损害他人、公共权益的事,本次司法解释给出了判断依据,有利于公众据此维护自身权益。
保护诚实信用的民事主体也是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之一,其内容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以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欺诈为例,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而告知义务的来源,包括了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等。司法解释中,故意是主观要素,行为方式既可以是告知的主动作为,也可以是隐瞒的不作为,这无疑为受欺诈一方更好保护自身权益打开了思路——应当告知而故意不告知,导致自身做出错误决策的也是欺诈。
此外,总则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正当防卫、未成年人保护的监护细则、表见代理的具体使用等问题。相较于此前两高一部就正当防卫做出的指导意见,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庭裁判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时提出: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要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实现这一目标,有赖公众从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理解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从司法判决中感受法治的精神和态度。正因为每一个判决对当事人如此重要,对公众于法治的信心如此重大,才需要以一个个司法解释为法官做出指引,为公众提供定分止争依据。
我国民法理论知名学者佟柔先生说:“民法调整社会的生理现象。”民法典如此重要,司法解释才必须细致,理解才务必统一。这是促进完备司法裁判的必要之道,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行之举。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