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首例危险作业罪宣判,男子非法销售汽油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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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3-2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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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吴春熠 通讯员陈波 熊哲菱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南都获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深圳市宝安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也是深圳首例对涉及无证经营汽油行为进行重新评价的案件。

据了解,自2021年3月起,被告人许某与全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汽油活动。全某负责驾驶一辆装有油罐的改装商务车去进购汽油,之后将车辆停放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某路旁,由许某负责在该处销售汽油。随后,许某通过微信收款并转账给全某或全某指定的账户,并每月从全某处领取工资4000元。据悉,截至2021年7月,二人通过非法销售汽油获利88万余元。

据检察官介绍,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许某无证从事汽油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外,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且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非法销售汽油的行为不适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据悉,宝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初犯,如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据了解,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审结,将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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