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今日(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作出专门规定,例如涉及“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动物的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两高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表示,近年来,有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妥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确保相关案件处理既于法有据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是《解释》制定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据介绍,由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鉴此,《解释》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属于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对相关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应当慎之又慎。例如,据媒体报道,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存在证件不全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慎重,要重在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解决。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