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调整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民企职务犯罪超三万元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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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4-29 22:20

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蒋小天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5月15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详细规定,仅有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来标准。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述规定的修改调整,适度提高了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从严惩治非法集资、洗钱、证券、涉税犯罪,比如对9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调整,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修改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修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骗取贷款、虚开发票、金融诈骗等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后的规定对5种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等入罪标准,参考最高法最高检正在修订起草的司法解释,要求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犯罪,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据最高检官网披露,上述规定修改后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2010年、2011年最高检、公安部先后联合出台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故对此作出修改。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提升规范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防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强执法监督,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经济犯罪。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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