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辩护是人之常情,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虚假陈述、捏造事实,导致法院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查清事实,浪费司法资源、妨碍司法秩序,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记者获悉,南海法院就对一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签订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定作价值176万元的设备,A公司已于2019年初将涉诉设备交付予B公司,B公司仅支付了1056000元,尚欠704000元未支付。因此A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南海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支付定作款704000元。
法院在核实情况时,B公司则向法院辩称这批设备已经卖给C公司使用,但是因为这批设备有质量问题,C公司迟迟没有验收,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B公司赔偿违约金。在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B公司仍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确认C公司因涉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一直不予验收,B公司尚未收取余款。期间,B公司还在诉讼中多次变更重要事实陈述。
为调查清楚案件真实情况,南海法院向C公司发出《调查函》,通过C公司的回复,法院了解到C公司在向B公司购买设备之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于2021年1月完成验收校核并支付验收款,剩余未支付的款项为质保金,因B公司没有按合同要求申请付款,所以还没支付。
法院判决
南海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定作款677793.10元及利息。
对B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案件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决定对B公司罚款10万元。
B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上诉和申请复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驳回B公司的上诉和复议申请,维持南海法院原判和原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乃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或代理人理应尊重案件事实,如实陈述,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的辩论之中,以便让法院尽快还原案件客观事实,让法官将主要精力放在处理案件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之上,若当事人在诉讼中违背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的规定进行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陈飞龙 通讯员 南法宣
编辑:陈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