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男子驾无牌三轮车撞人后逃逸!已自首,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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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5-11 21:02

5月11日,南都记者从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10日晚,潮州市潮安区一男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撞伤后逃逸,伤者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男子3个小时后前往当地派出所自首,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潮州交警提醒,交通事故逃逸性质恶劣,因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切勿抱有逃避承担责任的想法,逃逸只会让后果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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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5月10日19时37分,潮安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安揭公路凤塘镇大埕路发生一宗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受伤人员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警情后,潮安交警大队立即抽调事故中队、凤塘中队精干警力联合侦查。由于事发路段车流较大且正值雨天,给案件排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侦查人员一边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确保安全,一边以现场为中心深入周边走访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资源的收集,仅用半小时,民警就锁定犯罪嫌疑人。

正当公安机关开展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之际,嫌疑人于同日22时30分到凤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5月10日19时24分左右,受害人吴某树驾驶自行车在潮安区安揭公路凤塘镇大埕路段被尚某忠(男,35岁,贵州清镇市人)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撞倒后受伤,随后尚某忠驾车逃逸,吴某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潮州交警指出,交通事故逃逸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如果选择逃离现场,交通事故便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要及时拨打110、120,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勿抱有逃避承担责任的想法,逃逸只会让后果更加严重。

潮州交警介绍,因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对逃逸的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黄嘉丰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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