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赖债的,可没见过这样赖法的!东莞一名女子欠债几十万元后,竟跟其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房屋过户到母亲名下,并声称房屋本来属于其父母所有。之后,债主拿着这女子承认卖自己房屋的通话录音,告上了法庭。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房屋属该女子所有,判令撤销这对母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两母女需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女子名下,费用自行承担,并赔偿债主的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欠债几十万
她曾表示要卖掉自己房屋
2018年,东莞的陈小姐向熟人彭阿姨借款,后因欠款不还被彭阿姨告到了法院。2021年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小姐向彭阿姨归还借款本金34万多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保全保险费2500元。
但一审判决生效后,陈小姐并没有主动履行,于是彭阿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划扣了陈小姐在村里的分红款5.7万多元。经查,未发现陈小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2020年9月3日和5日,彭阿姨和陈小姐通了两次电话。电话中,两人提到了一套房屋。彭阿姨表示她的朋友想购买案涉房屋,所以双方沟通了交易细节。
陈小姐向彭阿姨多次表示,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她父母曾出借30万元给她买这套房屋,为了避免房屋被拍卖用于清偿其拖欠银行的债务,她已将房屋过户给她母亲,是否卖房由她决定,有关购房款可直接汇入她账户,她弟弟及嫂子均知悉这房屋系她所有。
原来,在2017年5月,陈小姐在龙门县南昆山温泉养生谷买了一套房屋,房价77万元。经多次分期付款,全部房款在2018年5月付清。2018年10月,这套房屋登记在陈小姐名下。
但在2020年6月8日,陈小姐与其母亲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陈母,总价80万元,未约定付款期限。次日,便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母亲名下。此前,陈父已于2018年去世。
过户给亲妈未付房款
母女否认恶意串通
2021年4月,彭阿姨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陈小姐母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陈小姐与其母亲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这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在陈小姐名下,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063元。彭阿姨还拿出了此前跟陈小姐的上述两段通话录音。法院根据彭阿姨的申请,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
陈小姐对彭阿姨提供的电话录音不予认可,认为是“偷录”的,称房屋实际上是她父母的,只是为了卖房拿到购房款,才向彭阿姨谎称案涉房屋归她所有。
陈小姐说她并没有无偿转让房屋,也没有与陈母恶意串通。她还表示,房屋系她父母所有,购房时因父母年事已高,是为了免除购房手续之累,并为了日后房屋管理方便,才以她的名义购房。购房时,她欠了父母41万多元,为抵销债务,她替父母付了42万元购房款,陈母付了35万元购房款。因为没有债务抵销的过户方式,故选择了以买卖方式过户。
陈母则声称彭阿姨与自己的女儿陈小姐恶意串通损害她的权益。陈母还提供了一大叠收据、借据以及转账流水,称陈小姐购房时支付给开发商的款项实质来源于陈母和陈父,部分购房款由陈母支付给陈小姐后再支付给开发商,部分购房款因陈小姐拖欠父母借款而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由陈小姐直接支付给开发商。但陈母也表示,陈小姐买房时,他们老两口未直接向开发商付过购房款。两母女均确认,陈小姐将房屋转让给母亲后,母亲未向陈小姐付过购房款。
两母女均称,这套房屋是由老两口出资购买,只是由陈小姐代持一段时间。
录音证据有效
法院判令撤销虚假卖房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陈小姐未能全部履行生效判决,尚欠巨债却无偿向陈母转让其名下的案涉房屋,导致案涉房屋不能用于清偿她自己欠彭阿姨的债务,彭阿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行使撤销权。
陈小姐母女均主张案涉房屋并非陈小姐所有,而是其父母出资购买,故彭阿姨无权行使撤销权。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老两口如果确实是自己需要购房,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购买,无需以陈小姐的名义购买。仅以老两口年龄大、不能承受购房手续之累为由,以女儿的名义购房,这理由不能成立。收据、借据和银行流水,存在诸多瑕疵及互相矛盾的地方,并不能印证陈小姐母女的说法。
彭阿姨提交的通话录音,虽然无证据证明经过陈小姐同意所录,但即使在录制前未经陈小姐同意,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方式,故不应否定录音的合法性。陈小姐在录音中的有关陈述流畅自然,前后对应,无明显矛盾或疑点,亦未见其音量、语气、语速等存在异常,故应认定是陈小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小姐的通话内容可以印证不存在老两口以陈小姐名义购房的事实。
彭阿姨要求陈小姐赔偿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符合合同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律师费的数额未超过指导价标准,保全保险费属于行使撤销权所支出必要费用,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陈小姐母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两母女需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陈小姐名下,所需费用由两母女共同承担,并赔偿彭阿姨律师费3万元及保全保险费1063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通话录音证据为何被采纳
本案中,彭阿姨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何在该录音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予以采纳呢?
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梁美华法官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的通话录音虽然在录音时并未征得对方同意,但不属于上述违法情形,故法院认为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根据录音实际情况予以采信。
采写:南都记者 刘辉龙 曾奕静 通讯员 黄彩华
编辑:曾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