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中央单位发文:统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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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5-17 19:39

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日前,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关键技术方法研究,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工作需要,制定专项技术规范。

《规定》同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规定》亦明确两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此外,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任务分工上,《规定》明确,由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在保障机制方面,《规定》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的报告机制。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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