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5月20日晚,四川省纪委监委官网通报了丹巴关州水电站“1·12”事故问责情况,15名官员被问责,其中甘孜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邓立军与甘孜州副州长冯俊锋被责令检查,甘孜州副州长兼丹巴县委书记何文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丹巴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樱被政务记大过处分;丹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罗顺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丹巴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永红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今年1月12日13时43分许,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发生较大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435.5万元。
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救援现场。四川消防供图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成立甘孜州丹巴县关州水电站“1·12”较大透水事故提级调查组。四川省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闷头体未按照承压设备制造、检验,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在压力钢管内水压的作用下爆裂失效,大量水流高速涌入厂房,导致人员溺水死亡,设备及厂房受损。而涉事相关企业对闷头质量管控缺失,闷头采购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电力安全监管边界不清、职责不明,存在监管空档等成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四川省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分别认定责任、作出处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15名官员给予处分。
对该事故的问责通报,释放了纪检监察机关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大而化之、麻痹大意、推诿扯皮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的强烈信号。四川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压紧压实属地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相关人员直接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对地方党委政府的问责情况
1.责令甘孜州委、州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丹巴县委、县政府向甘孜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责任部门的问责情况
1.责令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甘孜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甘孜州委、州政府对丹巴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
2.责令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甘孜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向丹巴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
(一)甘孜州、丹巴县党委政府
1.邓立军,甘孜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责令检查。
2.冯俊锋,甘孜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责令检查。
3.何文才,甘孜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兼丹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甘孜州政府副州长、丹巴县委书记职务。
4.李樱(女),丹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罗顺方,丹巴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陈永红,丹巴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谢德刚,丹巴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甘孜州、丹巴县发改部门
8.周世武,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兼州能源局局长,给予诫勉。
9.唐华,甘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徐富智,丹巴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丹巴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2021年12月任现职),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罗杨,丹巴县墨尔多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丹巴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2021年12月任现职),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三)甘孜州、丹巴县经信部门
12.王俊,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批评教育。
13.高晓峰,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诫勉。
14.彭国武,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胡蓉(女),丹巴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