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程啸:就算过了10年,受害者依然可以要求网暴者担责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2-05-31 18:23

“就算过了5年、10年,受害者还可以继续要求网暴者承担责任,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5月3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程啸在“网络暴力的预防与治理”——第八期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上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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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寻亲男孩刘学州被网暴后自杀、上海女子打赏外卖员200元被网暴后跳楼……网络暴力仿佛一双无形的手将受害者拉入舆论深渊中,而受害者往往面临着社会性死亡、精神健康受到严重打击等情形。

网暴的损害会延伸到现实生活

会上,程啸从民法视角分享了他对于网暴的思考。“简单来说,所谓网络暴力就是网暴者利用互联网,通过捏造、虚构事实、披露隐私、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实施侵害行为。”

他表示,网暴有如下特点:首先,网暴侵害的是人格权,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还要遭受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

同时,网暴的加害行为比较隐蔽,最初的侵害行为人往往难以查找。而且,网暴事件的参与人很多,很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另外,现在网络与现实生活的结合越来越紧密,网暴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损害不断被扩大,还会被延伸到现实生活之中。

南都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对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的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网暴之后,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方法?程啸介绍了《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如果网暴者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或者存在侵害的危险的,那么受害者可以要求网暴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这些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也意味着,就算过了5年、10年,受害者依然可以继续要求网暴者承担责任,而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网暴取证难题中,强化平台的责任非常重要

程啸提出,能否为受害者提供更高效的救济手段,是公众关心的出发点。当网络暴力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时,也需要有效的补救措施,例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方式对于网暴的受害者而言,特别重要。

“网暴就是在破坏人们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损害人格尊严,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有些网暴受害者可能因此得抑郁症,甚至是自杀。如果网暴者的行为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造成损害,则侵害了健康权,网暴者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导致受害自杀或残疾的,则网暴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还需要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程啸说道。

此外,他认为《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也很重要。“这项制度借鉴了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当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网暴者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这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来申请采取措施。”

不过他也坦言,人格权禁令制度目前还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人格权禁令的司法解释,明确其程序和要件。

许多网暴受害者都曾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也很难找出来具体的网暴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强化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非常重要。”程啸表示,民法典对于网络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确定了两个重要规则:“知道规则”和“通知规则”。

他解释,知道规则是指,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在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时候,如果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通知规则是指,如果用户已经告诉平台有人侵害自己的人格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锻炼链接等措施,但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平台就必须要承担对于损失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

至于此前曾被热议的话题——是否应该为网暴单独制定一部法律,以提高现有案件处理效率?程啸认为必要性不大。

他认为,对于网暴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其实都有相应规定,只是分散在各个法律中。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再设立专法,他对于新法能够超出现有立法表示怀疑:“如果只是在重复,就没有意义了。”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 黄慧诗

编辑:蒋琳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第8期:我们与网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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