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强化平台反垄断规则,明确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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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2-06-16 13:44

6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杨合庆介绍了即将审议的法律草案的有关情况。

据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于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将审议包括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等8部法律案。

杨合庆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既有总扩性规定,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的细化规则。

不得利用资本优势、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据南都记者了解,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部法律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

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反垄断法修订列入二类立法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2019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于2020年1月初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第十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反垄断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随后上报国务院。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将进行二次审议。

杨合庆在发布会上提到,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南都记者了解,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此前草案一次审议稿在总则部分拟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也有专门条款拟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新增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明确豁免情形

时隔十余年,反垄断法首次迎来修订,此次修法亦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

比如在垄断协议方面,建立了“安全港”规则,修正草案拟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同时修正草案拟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在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杨合庆表示,此次修法将对这类行为予以规制。

此外杨合庆透露,草案二次审议稿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修正草案明确建立“停钟制度”,即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终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同时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杨合庆提到这次修法还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一全新条款也涉及平台经济。在实践中,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擅长通过并购投资活动,将自身版图扩张至科技、金融、电商和娱乐等垂直领域。一些还处在初创阶段的企业,其市场份额往往达不到申报标准,但相关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有着不小影响。而上述条款有助于弥补这类交易事前审查的空白,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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