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考期间,甘肃一考生携手机进考场并拍摄试卷寻求答案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引发热烈讨论。
早在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并新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这意味着作弊行为正式“入刑”。
如今,“作弊入刑”已实施六年多,涉及考试作弊犯罪的情况如何?南都记者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多个关键词,通过裁判文书网筛选整理了来自全国范围的2000余宗作弊案件,发现驾考领域是作弊“重灾区”,也曾有高考生拍摄试卷传答案被判刑。
驾考领域是作弊“重灾区”
有教练多次组织学员作弊
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属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南都记者筛选整理了自2016年以来的1310件“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案件,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审结“组织考试作弊罪”超过200件,其中2019年审结最多,为418件。
通过对具体考试类型进行分析,南都记者留意到组织考试作弊罪涉及的考试类型较广,包括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自考、建造师考试、研究生考试、成人高考、普通高考、公务员考试、教师招聘考试等。数据显示,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考试的作弊案件最多,合计有630件,占比为48.09%。
被告人龚某、吴某、刁某、游某均系重庆某一家驾校的教练。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龚某伙同吴某利用微型摄像头、无线耳机等作弊器材帮助考生在科目一等考试中作弊总计100余人次,涉及考试场次40余场。
此外,2020年5月以来,游某伙同车管所辅警贺某,考场监考员税某采取直接向考生念答案的方式帮助考生在科目四考试中作弊总计30余人次,涉及考试场次20余场,6名被告人合计获利近3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6名被告人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组织行为虽然不排除集团犯罪的形式,但也不要求形成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单个人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也能成立本罪。
此外,南都记者以“代替考试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整理了970件一审案件,其中有363件同样涉及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占比37.42%。由此可见,驾考领域是考试作弊犯罪的“重灾区”。
南都记者还留意到,在驾考领域的考试作弊犯罪,有多宗案件显示有驾校教练参与其中,多次协助学员考试作弊,或者安排代考“枪手”替学员参加考试,最终教练被判刑。
为整治这一现象,公安部交管局在2018年7月1日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正式启动人脸识别系统,这一做法有效遏制了代替他人进行驾考的行为。
有老师组织作弊
被宣告禁止令
通过对判决书进行分析,南都记者留意到,在司法实践中,考试作弊犯罪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显示,在2020年7月23日,在永城市组织的2020年教师招聘考试中,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向多名考生发放考试作弊器,并签订包过委托合同,在考试过程中,丁某顶替他人进入考场,通过拍摄器向校外人员发送考试试卷,再由校外人员传答案给考生。
在该起案件中,丁某最终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而丁某已不是第一次进行考试作弊犯罪,曾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6月7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为加大对考试作弊刑事犯罪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9月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组织跨省作弊、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等情形,均可视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根据整理的判决书情况,南都记者发现,在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三种不同犯罪案件上,共有22宗案件的涉案人员被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被告人董某婷、任某、王某等三人是山东某一家培训学校教师职工,在2019年10月26日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试期间,组织学员考试作弊,通过拍照试卷、传答案等方式,以提高学员考试通过率获取提成盈利。最终三人均被判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均获得缓刑。判决书显示,法院还宣判禁止被告人董某婷、任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高考生携手机进考场
拍试题传答案被判刑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整理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这两种犯罪数量较多,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量较少,仅有101件。
根据《解释》的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高考的考场上,同样出现过非法提供答案的犯罪行为。陈某、王某均出生于2001年,是2019年高考考生。在2019年6月7日至6月8日,陈某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019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答案,并在考试期间将手机带进考场,在理科综合考试期间使用该手机向李某发送试题图片,之后接收李某发送的理科综合、英语科目的部分答案,并通过QQ将答案转发王某。而王某也通过同样的手法,将数学科目、理科综合科目部分答案通过QQ发送给陈某。
最终,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 卢婉珊
制图:张许君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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