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教授刘春田: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思维模式正确对待数据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原创2022-07-18 11:44

数据新作为·数据30人20城 系列报道解码数治之道㉘

数字政府建设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而盘活数据资源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之举。南方都市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推出系列专题,专访数据开放实践者、治理标准制定者、数据安全护航者、数据立法起草者等,并且挖掘数据应用创新举措,探寻数治能力优秀区域,以“30人访谈为引,以20城案例为鉴”,致力呈现新时代下的“数据新作为”,共谱数智新篇。

同时,面向全国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征集数据应用优秀案例(资料或线索请发邮箱nandubdi@163.com),我们将组织大数据领域有关权威专家对案例进行解读、评估,并进行更深入采访,实现更广泛推广应用。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的核心引擎作用日益凸显,而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越发受到重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在2022年4月24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称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已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那么,试点取得哪些成效?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推动数据产权保护与数据有效利用、流通交易有机统一?为此,南都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

数据是数字技术成就集中表现,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前提

南都:数据与知识产权是什么关系?如何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有序分离与流通,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求?

刘春田: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知识是客观的。广义而言,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随着人类表达技术的发展,知识呈现出为多元的语词形态,发展为日益丰富的符号形式,包括文字的、语言的、声音的、时间的、空间的、光线的、色彩的、点的、线的、平面的、立体的、人身形体的等等。数字也是知识的描述手段之一,数据是因数字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知识形态。数字作为表达技术,可以描述所有知识。因此,数据也成为一切知识的通用表达形式。也就是说,所有知识形态都可以和数字进行互换。

在数字技术支持下,其他任何知识形态都可以压缩为数据予以表达、储存和移转传递,且效率高、成本低。数字技术不断进步,知识的存储规模、移转速度不断提高,也成为知识生产,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要素。人类财富的具体形态是发展的。数据不仅是因数字技术发展而形成的崭新财产形态,而且极大推进知识的全面繁衍、发展,最终推进财富生产的极大进步。

数据是数字技术成就的集中表现。知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对象是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发生的前提,是客观存在,是发生知识产权这个事物的因。因此,数据作为知识的表达方式,也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前提。在万物互联时代,数据知识产权就是基于对数据的支配和利用所产生的财产权,属于私权,是知识产权的形态之一。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子》)之所以产生上述差别,根本原因是“兔子”之上是否有明确的权利划分与边界。在互联网时代,“数据”就是“兔子”。要满足数据流通的需求,首先就要对数据之上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分配与保护。“定分”才能“止争”,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定分止争。因此,推动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的有序分离与流通,关键在于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数据相关权益的确定、归属与保护。

打通数据与资本融通,推动数据资源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南都:目前全国部分地区正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等方面探索,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据您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效?有哪些可行性保护路径?

刘春田:数据的本质、特征和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传递性、无与伦比的高速流转性,决定了数据自身作为财富,并作为新的财富的生产手段的优越性。人类财产是在技术进步推动下,通过流转产生和增值的,从物物交换,抽象到贵金属等一般等价物,纸币等价值符号,支票转账,再到数据传送,交易手段不断方便,交易速度不断加速,交易时空不断扩大,交易密度、强度不断提升,交易成本不断降低,交易安全不断提高。无论何种做法,都是利用一切技术、交易手段将数据这个“自带”优势的新生财产形态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中,以便与其他知识、技术、资源等生产力要素一样,经过市场配置与整合,形成更新的技术。没有交易就没有财产,交易周期越短,样式越多,范围越广,财产的生产规模越大。

浙江、上海、深圳等地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是立足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发掘数据这种财产新形态扩大、加速流转对创造财富的作用。试点力争在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后续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基础。浙江已经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开始面向市场主体提供存证服务。对上述地区的实践经验保持跟踪,重要的是对其及时研究,找到本质和规律性的东西,探索形成一般性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模式,有助于探索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创新,并推动数据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公共存证等方面的探索,只是知识产权保护之“术”,在“术”层面可以千差万别,但关键是要抓住知识产权保护之“道”。“以道驭术,术必成。离道之术,术必衰”。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之“道”,就是要把知识产权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进而成为财富创造的最主要手段。无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知识产权公共存证等,实际上是对数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意在扩大数据的流转范围与速度,进一步市场化。本质上是打通数据与资本的融通,推动数据资源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便捷、更高效的生产财富。

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思维模式和解释方法正确对待数据

南都:数据产权是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但当前缺乏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如何完善?

刘春田:历史上,毕达哥拉斯学派曾认为“数即万物,万物皆数”。如果说“万物皆数”在古代还只是一种思维认识、哲学成就,那么在今天,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万物皆数”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技术应用。

在数字经济时代,一切知识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变为数据。数据成为一切知识的通用语言,知识即数据。如果说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就是力量,数据就是财富。但万变不离其宗,归根结底数据还是知识。知识的最重要、最直接转化的产权形式就是知识产权。所以,数据产权,究其本质,还是知识产权,也只能是知识产权。基于这样的认识就不难看出,当前并不缺乏涉及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关数据的法律保护并未超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解释的框架。因此,当前真正需要的是如何理性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功能,把数据产权问题纳入知识产权的认识框架内,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思维模式和解释方法正确地对待数据。这是更重要的底层逻辑。

南都: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层面,应该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推动数据产权保护与数据有效利用、流通交易的有机统一?

刘春田:《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就是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单行法。

数据只是知识产权的对象,在法律上它可能表现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和利益。基于数据的本质是知识,数据产权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事实,如果对数据的法律保护另起炉灶,重新建构一套新的保护体系,无异于叠床架屋,大可不必。高效、节约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只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将之纳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既经济又现实,而且有充分法理支撑的选择路径。

我们应从客观存在层面厘清数据与知识的关系,这是处理数据知识产权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知识是价值的源泉,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对知识的商业性利用。数据不过是对知识的另类描述,数据只是知识产权的对象,也即知识产权发生的前提,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知识产权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作为权利对象的数据自身,而是权利人对数据,即知识的控制与利用行为。只要把数据之上的知识产权取得、归属、行使与保护等具体环节作出合理制度安排,就可以推动数据产权保护与数据有效利用、流通交易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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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专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入选中国日报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百名法学家,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全球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50人,获美国商会“知识产权教育杰出成就奖”。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字政府研究中心

统筹:邹莹 研究员:袁炯贤  设计:刘寅杉

编辑:袁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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