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强调,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
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社会上一般说“下迷药”,但究竟应该如何理解“下迷药”行为还有一些模糊,此次发布会统一了民间和司法对“下迷药”的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新型毒品,这实际上依据的是禁毒法对毒品的法律定义。为了更好帮助检察院处理涉“迷药”案件,发布会同步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案件简化后的案情大致是,为寻求刺激,甲男多次购买“迷药”给女友下药,之后还给女同事下药。一名同事被送医,怀疑不对遂报案。
新闻发布会现场
在法庭辩论环节,甲男的辩护人提出,其缺乏对所下“迷药”属于毒品的认知;且在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成瘾,也未出现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公诉方则从被告人网购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推定其明知此类药物的性质属于毒品;同时,欺骗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亦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该案最终采纳检方意见,判处甲男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从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到,“不知情”是一个综合判断过程,下药的人可能不知道“迷药”是毒品,但这不是判断其是否知情的关键因素。通过过往的一些记录,可以推定下药者是否明知“迷药”的性质和效果,是否明知所购买的“迷药”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麻醉、兴奋等作用,是否仍利用其毒品属性和用途。指导案例中,甲男通过网上邮寄、假名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便是检方足以推定其明知此类药物的性质属于毒品的依据。通俗地说,一份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会突然落到某个人手里,而他的购买流程、购买方式、行为目的等均是分析判断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发布会提出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强奸罪的犯意进而追诉。指导案例中,甲男给女同事下药,被害人身体不适送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暴力胁迫是在妇女意识清醒下进行,如果犯罪因为某种原因中断,还能够依据被害人陈述和事发情形认定其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未遂或中止。但下药不一样,如果下药后因为某些原因致使强奸无法发生,而下药者只是声称自己为寻求刺激,此种情况下下药者是否构成、该如何认定其构成强奸罪(未遂或中止),无疑需要更明确的司法指引。
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出“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其中,就包括以醉酒、药物麻醉手段进行奸淫。就下药而言,如果只能在事后以强奸罪论处,那么,对犯罪未遂或中止这类情形,相应的妇女权利保护就显不足;倘若只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评价,则遗漏了对下药者意图强奸行为的法律评价。
明确一些“下药”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毒,这无疑是重要一步,接下来司法还可以进一步优化。而强调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则意味着往后还需要继续探索并细化相关规则。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