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送5名偷渡者出境被判刑,最高检:勿为短期利益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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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7-07 10:56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出租车司机明知其接送人员是偷渡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是否构成犯罪?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出租车司机上述行为同样危害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11月,温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打算去澳门,但因在澳门曾有违法记录等原因不能通过正规途径前往,遂通过“蛇头”联系到梅某某等人负责接应、刘某某等人负责运送。

2019年11月30日晚,刘某某安排杨某某在珠海某大楼门口接应梅某某及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并由刘某某联系好的出租车司机阳某某负责运送。阳某某此前曾于11月24、25日先后两次受刘某某雇请运送偷渡人员,在明知所运送的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接受刘某某安排,驾驶出租车搭载杨某某及5名拟偷渡人员前往珠海市某船厂附近海边,由刘某某事先安排的向某某接应。阳某某还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在下车点附近等候接应从澳门返回的偷渡客人。

随后,向某某驾驶木船搭载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欲渡海前往澳门,因向某某当天下午刚学习驾船操控经验不足、船只未配备救生设备、船上人员众多等原因,木船离岸行驶约2、3分钟(离岸边80米左右)时,船只倾斜、船头进水导致船只倾覆,船上6人均落入水中。向某某自行游泳到岸边获救,温某某、彭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海警救出,其余3名偷渡人员溺水死亡。

2019年12月1日,珠海市海警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日、3日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20年3月6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5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现为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下同)审查办理。

同年7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梅某某、阳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现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下同)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杨某某、向某某、梅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结合4人具有的既未遂、主从犯、坦白、赔偿等情节,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刑罚;以阳某某系知情不举,不具有事先犯罪故意为由,判处阳某某无罪。

2021年1月5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阳某某构成犯罪有误,遂提出抗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4月1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阳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因其有未遂、从犯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公民应选择合法途径出入边境,确保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广东毗邻港澳,长期以来,偷越边境类违法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应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勿为短期经济利益犯险触法。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降低风险,将偷渡人员招募、海上接送、路上接送等环节进行分割。犯罪团伙不再亲自负责整个组织、运送环节,而是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按次或临时雇请出租车、私人运营车、船手等方式,由雇请人员负责偷渡人员接送,通过司机的职业行为来掩盖其违法行为,降低犯罪团伙被查获的风险。

最高检表示,出租车、私人运营车司机在事前明知其接送人员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高额租车费用,仍然选择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其行为同样危害了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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