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被解除合同可获赔偿?仲裁机构:因单位未培训或调岗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珠海
原创2022-07-08 16:27

南都讯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给劳动者赔偿8000元。7月6日,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云溪谷数字产业园联合举办的“人才谈”活动上,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庭庭长徐晓菲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分享了这一案例。

2019年7月,刘某入职珠海某科技公司任程序员。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8000元。2019年9月初,该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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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才谈”活动上分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经劳动仲裁机构介入,确认珠海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刘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为由,支持了刘某的赔偿金请求。

徐晓菲谈到,企业如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对其进行培训并调岗,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前正值毕业招聘季,正是企业引才用才的黄金时期。“人才谈”活动有助于进一步帮助园区企业规范劳动合同建立与用工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企业与职工人才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以法律法规为企业做好引才用才的铺垫工作。

活动期间,徐晓菲结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劳资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企业详细讲解了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等方面的知识内容,并通过以案说法的模式,向企业代表们细致分析了不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调岗调薪、随意解除合同等行为的风险。

分享结束后,香洲区仲裁院骨干仲裁员还就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用工管理方面的具体问题情况予以诊断评估、专业解答和规范指导,并现场派发了由区仲裁院编印的《劳动争议仲裁100问》手册,帮助企业熟悉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程序。

园区运营负责人李洁舲表示,“接下来,我们也会进一步助力我们还将邀请区仲裁院资深仲裁调解员入群,为企业提升新时期人才管理综合能力,以不断完善的服务助力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采写:南都记者李洁琼

编辑:李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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