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磺熏制近千公斤辣椒干,广东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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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7-12 19:05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杨家琰 通讯员钟州琼 杨璐 7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对一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戴某因利用硫磺熏制辣椒干,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显示,2020年8月期间,戴某以1.6元/斤-1.7元/斤的价格在南雄市辖区收购新鲜辣椒累计约8000斤进行晾晒,之后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硫磺熏制的方法,将晾晒的辣椒熏制成红辣椒干。

2020年8月底,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一个广场查获戴某正在晾晒的疑似硫磺辣椒955公斤,并查获硫磺16.30公斤。

后经送检,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红辣椒干二氧化硫残留物,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

南雄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鉴于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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