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突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在生活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此,该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了列举,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同样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的这一条也进一步扩大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司法解释规定,在遭遇了家庭暴力之后,若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了解,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证据是一个关键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证据不足。哪些证据可作为有效支撑?司法解释提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而“相关证据”包括十一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南都记者留意到,该司法解释还强调,在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另一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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