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则试点工作开展公告。公告显示,总局拟于2022年8月1日起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五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开展反垄断审查工作。
试点期间,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受理经营者集中申报。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统一的经营者集中工作规则,进行材料审核、立案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报告和审查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审查决定送达申报人。
根据公告,试点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省级部门的指导,确保审查工作统一、规范、高效。
按照公告内容,并非所有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都在委托范围内,至少要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部门受委托联系的相关区域;(2)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其他经营者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3)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4)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且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5)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对于委托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的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将及时告知申报人委托事宜,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申报人。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案件材料审核,于收到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立案,书面通知申报人,并于立案当日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立案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立案链接。
不符合委托情形的案件,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将相关材料移送并及时终止委托。相关情形包括不符合简易申报标准的,交易在申报前已经实施的,因未达申报标准申请撤回的,因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撤回的,或其他总局认为应当终止委托的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杜广普认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优化的重要组成部门。不论是2020公布的现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还是不久前公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都明确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杜广普表示,这次试点工作是第一次把相应的原则性规定以制度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强调,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提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能。试点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有利于完善央地两级反垄断执法架构,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查效率。
杜广普推测,这与近年来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不无关系。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去年总局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同比增长53%。
特别是平台经济领域的案件数量,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反垄断法》的修订和监管常态化进一步起到普法作用,使得企业申报意识有所提高。杜广普认为,在可以想见的未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数量仍可能会呈上升趋势。
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占比并不低。2016年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曾透露,简易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75%左右,绝大部分简易案件均在初步审查阶段审结。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长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7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刚公布了今年拟招录的公务员名单,其中反垄断司拟录用17人。因此,试点工作将地方审查力量增补进来,有助于案件处理效率的提高。总局可以更高效地协调调配执法资源,将更多精力放在普通程序案件或重大疑难的复杂案件上。
杜广普注意到,现在总局并不是以授权而是以委托形式开展试点工作,意味着地方监管部门承担的审查权责相对有限。他推测,其中一大原因可能是考虑到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较为专业且无论是对相关企业还是涉及的市场均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在执法中需要保持审查标准的一致。
那么试点工作对作为申报方的企业可能会有哪些影响?杜广普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原本集中由总局处理的案件,现在部分分由各个试点地方监管部门审查,单个案子所需的平均时间可能会更短。但是,经营者集中审查也是较为专业的领域,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早期必然要经历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未来短期内,审查流程中增加的材料转交、意见报送等环节,是否会为审查效率增加不确定性,还有待实践证明。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