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近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征求意见稿提到,鼓励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公职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并降低办理成本。
据了解,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1年3月1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和有关批准文件成立,作为深圳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并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
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是深圳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的重要改革成果之一,为此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拓展市破产管理署的法定职责,夯实其改革创新的基本功能,为其履行相关改革、创新职能提供法律依据。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建立完善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效能,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推进破产制度改革。
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履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有关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还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其他职能的,应当由市破产管理署报市政府批准。
同时,鼓励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明确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案件或事项范围。
在治理结构上方面,征求意见稿按照《民法典》第八十九条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和深圳多数法定机构均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的运作模式的实践经验,建立起管委会决策、市破产管理署执行,并由管委会和举办单位、社会公众监督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制度,并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运行初期人员薪酬以及开展破产事务行政管理相关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参考国外和香港地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运营模式,参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仲裁费、调解费、谈判促进费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的做法,实行财政核拨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方式筹措经费,逐步实现经费自筹自支。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深圳市破产管理署除应接受决策机构管委会的监督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主管部门对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监督的职责和权力,规定市破产管理署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举办单位,每年将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深圳市破产管理署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