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法律工具,让高温作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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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7-25 22:40

近日,全国多地出现高温天气,一些地方最高温度甚至超过40摄氏度,高温作业劳动者面临“烤”验。有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患上热射病甚至不幸死亡的消息见诸媒体。热射病属于重症中暑,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热射病后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热射病患者想要认定工伤“有点难”,能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少之又少。(7月25日《工人日报》)

热射病工伤认定的主要“冷点”有三个:一是劳动者法律知识有限,不知道“中暑”之后也能申报工伤;二是一些用人单位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方式不规范,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有限,没有留存足够的有效证据,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三是热射病工伤认定以职业病诊断为前提,而一些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劳动者难以获得职业病诊断。

那么,该怎样融通热射病工伤认定的“冷点”或“冰点”,让热射病工伤认定真正“热”起来呢?人社部门、工会以及司法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应该面向劳动者加强普法宣传,告知劳动者热射病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让劳动者了解因工患热射病之后申报工伤的条件、流程、时限以及负责办理的部门等,教育引导劳动者增强申报热射病工伤认定的维权意识。

对于在违规分包、转包等关系中缺乏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等),如其聘雇或招用的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患热射病,应适用“有资格用工主体替代工伤保障规则”,即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转包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予以明确支持。按照这一规则,劳动者因热射病申请工伤认定,不再以有资格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存有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认可、不支持劳动者的热射病工伤认定,就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按照雇佣关系要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针对热射病患者认定工伤的过程中,人社部门、法院等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认定流程,简化认定条件,实现职业病结论与工伤认定结论同步确认,“一链式”完成职业病和工伤认定等工伤保障服务,为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障降低难度,提供方便。 □ 李英锋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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