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法院:建立涉家暴立案绿色通道,出台保护令操作指引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2-08-08 14:05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赵青 通讯员王君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至今已实施六年多,为受害人筑起一道“安全墙”。

为了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家暴行为形式进行了延伸,也进一步扩大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

在保护家暴受害者权益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有着怎样的举措?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南沙法院专门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试行)》,同时还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立案绿色通道。

妻子遭丈夫多次跟踪、殴打

申请保护令获法院支持

张女士与陈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夫妻二人于2019年5月分居后,丈夫陈某多次跟踪、监视妻子张女士,并发送骚扰短信进行威胁和恐吓。

张女士起诉离婚后,陈某的骚扰更是变本加厉,不仅前往张女士住处纠缠,甚至殴打张女士,严重影响张女士正常生活。张女士多次报警求助,警察也对陈某进行批评警告,但陈某依然不断恐吓骚扰张女士。

2019年10月,张女士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禁止丈夫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自己。

为证明上述事实,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手机骚扰拦截记录作为证据。

在审理离婚案件期间,南沙法院对张女士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听证,夫妻二人均到庭参加。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在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陈某曾经用手掐张女士的脖子以及使用刀具自伤。并且在双方分居期间,陈某与张女士沟通的方式已超出必要限度。

据此可以认定,张女士曾经遭受家庭暴力以及正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张女士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南沙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陈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张女士,并把民事裁定书送达夫妻二人、张女士所在的居委会及当地派出所,以保护张女士的人身安全。

出台保护令操作规程指引

明确申请保护令应提交的证据

南都记者了解到,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南沙法院共发出1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9件涉及离婚纠纷,1件涉及家庭成员(爷孙)间的纠纷。

南沙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庭长谭海云法官表示,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南沙法院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试行)》。

对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时应提交的证据、可包含的措施等进行明确和细化,在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指引。

同时,南沙法院还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立案绿色通道。

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及时裁判,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及时干预和制止作用。

考虑到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南沙法院细化了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证据要求和程序,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伤情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短信、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被申请人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信等。

若申请人无法自行调取可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法院如发现相应证据亦可依职权调取,从而解决申请人举证难问题。

当保护令裁定作出后,南沙法院会及时向辖区的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进行送达,并构建起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社会团体、村社(组织)深度联系的全方位发现、解决问题的模式,以达到快速发现问题、合力解决问题的效果。

依法加强法院职权调查

有效保护弱势群体

据了解,最高法发布的《规定》,补充了家庭暴力的侵害方式和行为类型,增加了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六种暴力行为类型,是对《反家暴法》既有的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的细化,并且在前述具体行为的列举之后有“等”字,表明家庭暴力的侵害方式和行为具有开放性,法官认定家庭暴力时有裁量空间。

谭海云告诉南都记者,司法实践显示,证据不足是导致保护令裁定签发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上述《规定》极大扩充了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范围,使证据具有开放性和广泛性。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保护弱势群体。

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强法院职权调查,对于申请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等,法院可依职权或应申请调取。

谭海云提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后,南沙法院提醒,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就应当及时就医、尽快报警,在必要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遭遇暴力殴打的过程中,尽可能进行取证,如拍照、录音录像等。

注意收集居(村)委会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调解笔录、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等,采用尽可能多的方式保存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不仅仅是提供受害人陈述。

编辑:赵青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8月起施行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