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视率点击率“注水”、演员片酬过高?广电总局拟出新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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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2-08-08 19:1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一项新规,拟对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范。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虚假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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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都记者了解,上述管理规定并非首次提出,而是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修改。2004年8月20日,34号令正式生效实施。但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对34号令予以修改。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一大修改体现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其中第19条拟对从业主体提出自律要求,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28条拟规定,主创人员选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对主创人员的片酬,也拟作出限制。其中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少网络剧动辄宣称点击率破百亿,但实际暗藏“水分”。针对这类数据造假的现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拟规定,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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