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通讯员惠环宣 违法偷排大量含重金属生产废水,赔偿219885.17元!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虎头村永惠建材沙场马路对面拉链加工点排放废水”案,裁定确认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李某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据悉,此案是惠州市首例由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为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开创了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局面。
2021年9月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会同龙门县公安部门到永汉镇虎头村永惠建材沙场马路对面拉链加工点开展夜间联合执法突击检查。经调查,该加工点的实际经营者为李某,其在未依法取得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偷排大量含重金属生产废水。
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赔偿义务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04885.17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127085.17元,事务性费用77800元。
2022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李某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确定李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累计219885.17元。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赔偿协议创新实行了分期缴纳赔偿款的义务履行方式。
为保障该协议切实履行到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赔偿协议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经法院依程序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法院审查确认该协议有效,如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此,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义务,将受到司法有力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编辑:黄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