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男团ESO上综艺惹众怒,鹿哈们靠模仿“恰饭”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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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8-13 12:11

最近一则综艺录制路透消息,将凭借模仿诸多明星“出圈”的ESO男团,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有网友质疑,ESO男团靠“山寨”明星和“蹭热度”获得上综艺的机会,对其他努力的艺人并不公平。对此,ESO男团以及同台录制的艺人杨迪、刘维纷纷发文致歉。

其实模仿明星、“山寨”明星现象由来已久。为何此番ESO男团会引起如此争议?普通人是否可以随便模仿明星,在什么情况下会面临侵权风险?

“山寨”男团上综艺遭抵制,相关艺人发文致歉

掀起这场舆论风波的ESO男团究竟是谁?

这是一个来自长沙、依靠打明星“擦边球”,走红于短视频平台的“山寨”男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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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O的团名来自韩国偶像团体EXO,其成员鹿哈、黄子诚、王二博、林俊绝、张艺西、邓敲等艺名与多位艺人谐音或相似。与此同时,他们还会在外形、妆造等诸多方面分别模仿对应艺人。

正如每个偶像男团都拥有一位核心成员一样,ESO男团也不例外,鹿哈凭借高人气牢牢占据ESO男团的“C位”。

ESO男团依靠这样的多方位“山寨”迅速在网络上走红,甚至有人调侃他们为“内娱最火男团”。在网友“追捧”下,ESO男团也“享受”到艺人级待遇——成员黄子诚宣布退团和离婚以及ESO直播被城管赶走等等消息,多次登上微博热搜。

ESO男团最近一次热搜浪潮自8月11日开始。不同于以往的是,这一次网络舆论场的质疑声尤为突出。

当天,ESO男团和艺人杨迪、刘维录制综艺的路透图在网上流传。随后#ESO杨迪刘维长沙录制综艺##鹿哈综艺首秀路透#等微博话题迅速登上热搜榜。

一时间网友议论纷纷,不少网友批评ESO男团靠“蹭热度”走红,抵制他们登上相关综艺节目。

随着事件不断发酵,当晚杨迪、刘维为此在微博致歉,并表示事前不知会和ESO男团同上综艺,并强调“硬实力才应该是推崇和有价值的”。杨迪还称,会告知节目组将相关画面全部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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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之下,8月12日凌晨,鹿哈也带领ESO男团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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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O男团表示,只是接到好朋友的邀请去现场助阵加油打气,不知道为什么会上台,并向杨迪和刘维道歉。

被质疑哗众取宠,鹿哈回应称已经习惯外界议论

事实上,国内的明星模仿由来已久。十多年前东南卫视《开心100》节目推出的“开心明星脸”栏目曾风靡一时,“民间周杰伦”“民间刘德华”等模仿者更是层出不穷,为何此番ESO男团上综艺引起如此争议?

有ESO男团支持者认为,他们靠互联网直播出圈,真实、接地气还卖力整活,属实难得;他们的存在是对“小鲜肉”最好的反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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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舆论场中的反对声浪更大。批评者称直言,ESO男团上综艺反映了娱乐圈浮躁、猎奇的风气。有人表示,“他们(ESO男团)只需要打着模仿的幌子就可以得到流量,得到可观的粉丝基数,得到网络的关注。这对于那些还在怀揣梦想、努力拼搏的艺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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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呼吁行业的人都能有点底线,大家各凭真本事走红,侵权他人、哗众取宠、博流量的做法不可取。

对于种种争议,8月12日凌晨,鹿哈在微博发文称,从来没有觉得自己是网红,山寨也是个很好的称呼。自己很清楚只是个模仿者,已经习惯和接受外界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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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凭借模仿才艺在娱乐圈声名鹊起的杨迪,也为此再度发声。

杨迪在微博写道,“每一位模仿者最终都会回归到自己……不管是任何人任何身份都有做自己的权利,但是这次我不发声,就意味着我默许了可以用擦边球的方式使用别人的身份来参与节目录制,这个真的不行,你做自己,我百分百欢迎。”

模仿艺人的法律边界何在?不得假冒、丑化他人

值得关注的是,有媒体报道此事时提到,ESO男团的模仿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仿冒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ESO组合模仿行为侵权#等话题也再度引发各方讨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南都记者查询到,学者彭学龙曾在《法律语境下的“山寨明星”现象》一文指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诉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二是被告行为涉嫌假冒,构成对社会公众的欺骗。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倾向于将ESO男团的“山寨”行为,理解为一种模仿或者戏谑行为。一般而言,对于模仿行为,法律对普通人的保护可能力度要高于明星,因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人格权保护往往会受到一定限制。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模仿明星可能涉嫌侵权?

朱巍告诉南都记者,普通人和明星样貌相似,本身并不会触犯法律。普通人只是纯粹模仿而不进行商业化使用,比如“民间杰克逊”或者“民间周杰伦”,法律上是允许的。如果出于商业目的模仿,并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认知偏移,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此外,模仿行为不能诋毁、侮辱或是丑化他人形象,否则同样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7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另外,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模仿者进行商业化活动,不存在丑化、污损行为,且公众也知道模仿者并非本尊的情形,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朱巍补充道。

在朱巍看来,ESO男团“山寨”其他明星的做法,一开始的确可以吸引不少眼球,但终究是活在他人光环之下,也很难实现超越。如果他们想要长远发展,应该做回自己,凭借真正的才艺赢得关注和尊重。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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