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借司机名义购房购车,不料自己的房子、车辆面临拍卖,自己陷入多年的诉讼纠纷,这是男子杨某近些年的遭遇。
杨某借司机徐某名义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套别墅、一辆车,后司机因借贷纠纷被杨山(化名)起诉,要求偿还300万元,在司机名下价值千万的房子和车辆将面临拍卖。直至房子被查封时,杨某才得知此事,遂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白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对涉案房产及车辆享有所有权,判决司机徐某欠债被执行一案中不得对其上述财产进行执行。不过二审时,广州中院作出了改判,撤销白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求。
在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结果出来后,杨某这几年一直在搜集证据,反映情况,认为徐某被起诉欠债300万元属于虚假诉讼,徐某与杨山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借贷资金往来,于是杨某以权益受损的案外人身份向白云法院申请再审。
上述纠纷经过了4年,终于迎来了新的转机。在2021年6月25日,白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杨山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予以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在今年3月、6月、7月该案经过了开庭审理,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男子借司机名义买房
不料房产被查封
年近七旬的杨某,因工作原因常常在国外、国内两边跑。在2009年3月,杨某聘请了男子徐某担任助理一职,是杨某在广州期间的司机。杨某称,基于对徐某的信任,他将在国内相关事务均交由徐某处理。
2009年6月,杨某称由于购房受限,他与司机徐某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约定由杨某出资及承担月供、以徐某名义在番禺区购买了一栋3层的别墅。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杨某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乙方徐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在同年8月,杨某称他还以同样的借名方式,分期付款买了一辆奔驰车。
案件信息显示,自2009年9月起,杨某每年以现金存款或者转账的方式向还款账户支付涉案房产的贷款。在徐某在职时,杨某自己办理房贷款的还款事宜,在徐某离职后,杨某委托其新助理谢某办理部分房贷款还款事宜。
据南都在2018年的报道,上述别墅在2011年1月份收楼,杨某一家人搬进去居住至今,别墅首付、月供、装修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费也均由他在实际支付。2011年11月,杨某还在别墅门口立了一块镇宅石以纪念其父亲,上面刻了自己的名字。
不过,在2014年11月,杨某发现自己的别墅大门上被张贴了一份法院执行拍卖文书。经查,他才知道房屋被执行拍卖的原因在于司机徐某因欠款被起诉,第三方债权人申请查封了在徐某名下的上述别墅及奔驰汽车,案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原因是司机被起诉还款300万元
男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南都记者获悉,在2013年,杨山作为原告,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300万元。
白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杨山诉称,在2012年9月24日,徐某向杨山借款300万元,双方在当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徐某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杨山称,借款合同期满后,徐某却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为此杨山起诉要求徐某支付拖欠的借款30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8万元,违约金36万元。在庭审中,徐某确认向杨山借款300万元的事实。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向杨山借款30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无异议,遂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判决书,徐某向杨山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给付利息71.5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山在2014年3月6日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白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10万余元,此后登记在徐某名下的别墅和车辆被法院查封。得知情况的杨某,第一时间向白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杨某称,自己才是涉案别墅的所有权人,司机徐某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且涉案房产尚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相关购房资料、收楼资料、付款票据,以及涉案奔驰车的登记资料等均由他本人在保管,房产和车辆也一直是由他在实际占有、使用。
杨某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协议书确实是在杨某与徐某在2009年签订,远早于徐某向杨山借款行为之前。因此杨某认为司机徐某的个人借款与其代持房产及车辆无关,不应查封、执行上述财产。
男子主张司机为代持关系
一审认定涉案房产车辆不得执行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审时,徐某承认他与杨某签订过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及车辆的出资、权属及使用。涉案房屋及车辆是由杨某出资购买、使用,他本人没有任何出资,只是代持关系。
对此,第三方债权人杨山辩称,杨某所称与徐某之间的代持关系,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称不排除杨某和徐某二人存在共同侵害第三方债权的情况。同时,杨山还对代持协议所作的司法鉴定提出了质疑,认为法庭不能仅凭杨某和徐某之间的陈述来认定上述财产的归属。
白云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支付的实体权利。
白云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及每月贷款,均是杨某出资将款项打到徐某账户,或者直接打到还款账户。从这一点判断,若徐某为实际购买人,不可能所有款项的资金均来源于杨某,且在房产被查封后,杨某仍为该房产进行还贷。
同时,杨某提供了大量交付涉案房产水费、管理费等单据,若其不是涉案房屋使用人,不可能保留大量单据,第三方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据是徐某为逃避债务向杨某提供。另外,杨某提供的镇宅石上刻有碑文“纪念父亲杨某某”。若该房屋为徐某所有,按民风、民情,其不可能允许他人在其房屋内竖立碑石。
此外,《协议书》的内容也可以证实杨某与徐某就涉案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时间与购房时间吻合,真实性也经司法鉴定作出确认。
为此,白云法院在2017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上述涉案被查封的房屋、车辆所有权为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得执行上述杨某的房产和车辆。
二审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称确认借名买房但不能阻却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判决之后,杨山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对代持房产的说法提出质疑,称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杨某自己存在重大过错,没有将房屋过户。杨山还提到,若认为他是虚假诉讼,可以报案或者申请撤销生效判决。对于徐某为何向杨山借钱,杨山称是因为徐某需要钱购买抽沙船进行作业。
而对于杨山的说法,杨某称杨山与徐某的借款关系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并且借款过程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杨某仅凭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借给了只是司机身份且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徐某300万元。
南都记者获悉,在二审时,杨某向广州中院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主张本案是徐某与杨山通过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侵吞、变现杨某的房产、车辆所致。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徐某和杨某均确认涉案房屋和车辆实际上是杨某购买,为了方便贷款,才借名登记在徐某的名下,对于一审判断涉案房屋和车辆是杨某借徐某之名购买,符合客观实际,予以确认。
不过广州中院认为,杨某不能以此要求阻却对涉案房屋和车辆的执行。广州中院认为,房屋和车辆均登记在徐某的名下,杨某和徐某签订的《协议书》虽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和车辆是徐某代杨某购买并持有,但上述协议只是双方内部协议,在双方并未将涉案房屋和车辆的权属转移登记至杨某名下时,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亦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同时,广州中院认为,杨某是为了贷款方便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属于放任并故意让涉案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对涉案房屋未登记在其名下显然存在过错,应对其中的风险有所预见并予以承担。
为此,广州中院在2018年9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唯案件处理欠妥,予以纠正,遂撤销白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求。
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9年发布《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其第11条提到,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只是名义产权人、案外人才是实际产权人的,如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排除执行。
男子申请对借款案件再审
白云法院裁定予以再审
8月15日,杨某告诉南都记者,在广州中院作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杨山与徐某之间的最初借款纠纷,杨某以权益受损的案外人身份在2020年向白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白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杨山和徐某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杨山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称,本案原审法院未对案涉款项支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审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存在重大错误,未查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导致本案案外人的财产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撤销。
据杨某的再审申请书,杨某称通过徐某涉嫌诈骗案刑事侦查获知,徐某与杨山之间所谓“借款”实际最终又转回出借人杨山等涉案人员账户中,案涉款项根本未实际出借,属于系刻意伪造债务。
2021年6月25日,白云法院作出(2021)粤0111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称关于原审原告杨山与原审被告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遂裁定本案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目前,该案的再审经过三次的开庭审理,仍在审理当中。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