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斌 发自北京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在8月1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8月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称,统一规范政策将坚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并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答南都记者提问。
刘娟表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
“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她说。
“社会保障领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刘娟表示,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女性98天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包括男性的陪产假、父母双方育儿假等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刘娟表示。因此,此次统一规范政策将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
另外,“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刘娟称。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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