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杨家琰 通讯员邹海媚 谢淑敏 梁艳华 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兄妹之间的家暴事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越秀法院法官邹海媚介绍,本案是越秀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首个涉及兄妹之间家庭暴力行为的保护令申请。
申请人王女士以长期受到其兄王先生的殴打、谩骂、侮辱等为由,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王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行为,并要求其迁出目前共同居住的住所。
申请人王女士与王先生系兄妹关系,二人均已年过花甲。二人父母已先后去世,虽然母亲生前曾立下遗嘱,将父母自有房屋留给王女士一人继承,但经四兄弟姐妹共同协商,王女士同意把房屋与王先生一家三口分割居住。
王女士表示双方于2011年共同入住房屋后开始产生矛盾,哥哥王先生先后6次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期间她曾在2016年报警求助。
王先生则称,双方确实因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属问题长期存在矛盾,但否认对王女士存在多年、长期的暴力行为,其于4月与王女士产生冲突,是因为王女士有错在先。
虽然其在冲突中打了王女士,但王女士亦有还手并导致他也有受伤,双方的肢体冲突时间仅维持十几秒,且王先生一家已经迁出同住房产,并当庭承诺不会再对王女士实施暴力行为。
王女士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还以王先生为被告就涉案房产的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已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了暴力行为,对王女士提出禁止王先生实施家庭暴力、骚扰、接触的请求予以准许。
但现未有证据显示王先生对王女士存在跟踪的行为,且王先生一家已经迁出涉案房屋,故对王女士提出要求王先生禁止跟踪及迁出上述房屋的请求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禁止王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禁止王先生骚扰、接触王女士。
上述裁定作出后,越秀法院依法将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
法官邹海媚表示,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程度地在短期内保护受暴人员,越秀法院为开设“快立速裁”的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原则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与此同时,越秀法院与公安机关、妇联、居(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建立沟通联动机制。
裁定作出前充分调查核实,裁定作出后向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和派出所送达并积极致电回访跟踪保护令效果、落实监管事项,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行出现的家暴行为及时监控,进行严厉处罚。
据法官介绍,越秀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女性受害者居多,夫妻关系居多,一般伴随着离婚纠纷案件出现,且肢体暴力案件居多,大部分案件的受害人均主张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有的则主张伴有精神上的伤害,例如冷暴力。
南都记者了解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截至2022年6月31日,越秀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50件,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9件,占总受理数的58%,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