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日前,市民卢女士向南都马上办栏目投诉称,她骑着电动车途径惠城区小金口金都雅宛附近一条正在施工的道路时,连人带车摔进施工单位开挖的一条沟槽,导致身体多处擦伤电动车和手机摔坏,而施工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拒不赔偿(详见南都惠州8月28日相关报道)。9月13日,卢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她已与道路施工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拿到2500元补偿款。
“我已经拿到赔偿款了,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卢女士表示,接近一个月的“维权”让她身心俱疲,施工方虽然没有给到她此前认定应赔付的赔偿金额,但问题总归是解决了,感谢媒体对其遭遇的关注。
南都记者此前现场走访了解到,事发地为惠州消防综合训练基地项目配套道路工程项目,该路段正在施工的工地有多个出入口,竖着好几块“施工重地请勿靠近”字样的牌子,但没有围蔽,也没拉施工安全警示线。施工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一蔡姓相关负责人称,事主卢女士属“擅闯施工现场受伤,应自行担责”。
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回复称,经初步了解,该段道路的业主单位为惠州市政园林事务中心,施工现场已围蔽并设有警示牌。伤者和施工方经过初步协商,伤者要求施工方赔偿5000元,施工方不同意该赔偿方案,建议伤者走法律途径。
小金口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路段为市政道路,下来该街道将在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建筑工地加强巡查管控,对存在隐患的工地及时上报,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整改的项目报区直相关部门处理。
广东维因律师事务所赖雨泉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卢女士所述属实,在查实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黄海林
编辑:黄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