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发现潜在风险可提否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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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9-26 15:02

南都讯 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9月26日,南都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日前,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等职位,强化食品安全责任。

《规定》要求,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发现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可提出否决建议,企业应予以采纳。无故不采纳的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上述新规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符合条件的还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包括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可为专职或兼职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生产条件、经营规模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企业食品安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员要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等。

《规定》要求,企业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除《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自查食品安全之外,企业还应根据新规,由食品安全员依据风险管控清单每日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相关处罚外,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企业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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