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女教师上网课后去世的消息持续引发关注。事件同时引发公众对恶意扰乱网课秩序的“网课爆破”行为的热议。南都记者注意到,继11月4日发布视频分析“网课爆破”行为背后的法律责任后,6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又发文进行阐释。他表示,即使是小朋友的无聊与恶作剧,如果造成了侵权后果,家长也必须买单。如果“网课爆破”的组织者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组织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课爆破”还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自称系去世教师女儿的微博网友称,“10月28日,我的妈妈结束网络直播课后独自倒在家里。”曾有陌生人进入网课用言语辱骂、共享屏幕干扰课件的方式扰乱课堂秩序,“再三刺激我妈妈,最终我妈妈情绪激动落泪退出直播课堂”。当地通报,针对网传刘韩博老师遭遇网暴事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此事也引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的关注。据南都此前报道,11月4日,罗翔发布视频表达愤怒,并表示对于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现行法律提供了许多规制之道,无论是《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惩治措施。
11月6日,罗翔个人微信公众号又发文表示,“网课爆破”不仅是作恶,还可能涉嫌犯罪。在这篇文章中,罗翔具体介绍,对于利用“网课爆破”,侮辱教师人格名誉的行为,法律有多种应对之策。
首先是民事上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侵权行为,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是行政上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法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罗翔补充介绍,虽然侮辱罪一般是亲告罪,有告诉才处理。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可以变为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侮辱行为导致他人自杀或死亡,一般都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范例。
最近几年,鉴于网络侮辱、诽谤的现象猖獗,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个罪名进行了调整,方便了民众的亲告自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未成年人恶作剧造成侵权后果,家长必须买单
近日,南都记者实测发现,有自称初中生的“网课爆破手”表示不收费,只为好玩。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如果施暴者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小孩,那么被害老师是不是就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呢?这可能是对法律的误解。”罗翔说,首先,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小朋友的无聊与恶作剧造成了侵权后果,家长必须买单。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便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当前有大量的‘网课爆破’行为背后是有组织的,据说还有人用此牟利。”罗翔表示,如果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犯罪,这其实可以按照间接正犯来处理,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
罗翔举例,这就如张三闲极无聊,二十岁生日时指使三个十岁的小孩在李四家的豪车上写“张三生日快乐,寿与天齐”,造成财物损失数万元。张三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如果张三利用十岁的孩子对老师实施侮辱,如果达到了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张三当然可以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即便被组织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组织者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罗翔说,在利益排序上,人的尊严高于财产利益,既然组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财产不法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组织损害人身权利的活动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网课爆破’的组织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就能以这个犯罪论处。”
采写:南都记者 陈燕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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