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吨油污直排长江威胁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部公布7宗案件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2-11-19 20:11

11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新一批7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陈某江等人非法转运、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长江案,四川省某环保公司非法倾倒、填埋污泥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江苏苏州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铁桶案等。

此前,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联合印发通知称,在全国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通知中明确的打击重点与地区形势特点,严厉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3吨黑色油污直排长江,公司被判偿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95

2020年11月27日8时许,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长江黄桷坪段江面有大量黑色油污。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事发地距离下游长江和尚山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仅2.5公里,威胁城区上百万群众饮用水安全。

由于危险废物倒入长江等水域后往往会迅速稀释、漂散,隐蔽性极强,难以溯源。因此,接到群众举报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2小时内赶赴现场,当场控制4名正在倾倒油水混合物的人员,现场查获油泵、输油管等一批作案工具及3车未倾倒的油水混合物。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联动住建、海事、镇街等多部门开展溯源工作,第一时间控制污染外溢,用时29小时解除了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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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刘某原是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公司的业务员,辞职后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置中介业务。2020年11月,刘某得知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需要处理油水混合物(HW09类危险废物),便主动找到该厂后勤主管陈某廷承揽油水混合物处理业务,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

陈某廷明知刘某只是中介,且明知油水混合物的正常处置价格,但打着“为公司节约成本”的旗号,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油水混合物交给刘某处理。刘某后续又联系陈某江帮忙寻找处置单位。然而,在几经询问后,无人愿意收购处置,于是刘某示意陈某江自行处置。

11月26日晚,陈某江等4人驾驶4辆货车将约52.54吨油水混合物非法转移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的一处废弃厂房内,再通过电机泵将约13吨油水混合物转移至附近一个直通长江的废弃化粪池内。

案发后,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随即开展现场危险废物清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时间会同检察机关与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重庆新兴齿轮有限公司偿付本案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4日将案件材料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2021年2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江、陈某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六名被告人均被处罚金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该案从出动执法人员到抓获犯罪嫌疑人仅用时2小时,现场还存有约39吨非法转运的油水混合物未来得及实施倾倒。通过多级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精准控污,成功避免了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了下游百万人饮水安全。

以“土壤改良”名义倾倒230吨固体废物,被告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多

2021年6月8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四川省遂宁新景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填埋污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21年3月,该环保公司长期租用四川省兴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土地,在未采取任何无害化措施的情况下,以“土壤改良”的名义,将10万余吨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和230吨灰白色固体废物直接倾倒或填埋于租用土地内。涉事灰白色固体废物为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天然气脱硫产物,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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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立即组织专家指导当地开展污泥清理和涉案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截至2021年12月底,涉案污泥、危险废物及被污染土壤全部规范处置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该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公安厅指定遂宁市公安局负责具体侦办。

2022年3月16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环保公司和生物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二百万元。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目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正在配合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在通报中,生态环境部指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可加大对各类历史取土场(坑)、矿坑、宕口、复垦地块及污染治理修复活动的关注,重视实际利用或治理效果,警惕以“土壤改良”“矿山修复”等名义违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严厉打击“假治理、真倾倒”行为。

湖南抓获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犯罪链条,涉案电池总重量达五千余吨

2021年9月2日,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郴州市兴旺仓储部6号仓库内(以下简称6号仓库)堆放有大量疑似废铅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并有破碎机、铲车、叉车等大型生产作业设施设备,现场亦有废铅蓄电池拆解处置作业的痕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同时,经鉴定,6号仓库周边沟渠的沉淀物也为危险废物。

经查,李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生产经营活动。经称量,6号仓库内共有343.19吨废铅板、废铅膏和18.61吨含铅塑料沾染物,目前已全部暂存至附近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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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调查,李某某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背后还有一条从收集、贮存、运输到拆解、冶炼的废铅蓄电池的犯罪链条,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深挖彻查。

起初,李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执法人员转变思路,从外围突破寻找危险废物来源和流向,逐渐排查研判出涉嫌提供资金、货源及下游收购流向的10余个犯罪嫌疑人。经调查组循线深挖,查清涉案废铅蓄电池来源涵盖6省10余县市,总重量达到5000余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某等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9月8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并第一时间请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9月16日,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共有1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处置废铁桶牟利,涉案6家公司被罚款超二百万元

2020年底,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吴江公安)收到违法线索后核查发现,有窝点非法从事废化工铁桶劈开压平作业,作业期间可能污染外环境。吴江公安随即联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成专案组开展细致摸排工作,专案组采用搭载了红外热成像功能的无人机对作案窝点等区域开展缜密侦查。在掌握确凿证据后,2021年5月18日,专案组对5个非法处置废化工铁桶的窝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张某某等多名涉案人员,并在现场查获大量待处置的化工铁桶及已被处理的铁皮、桶盖。经对现场扣押的铁桶、铁皮等进行清点、称重,查明有待处置的铁桶2600余个,已被处理的铁皮98吨、铁桶盖53吨,经司法鉴定,以上物品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查,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吴江、昆山等地购得废铁桶后,通过开盖、开缝、平板等劈桶工序,平直成“毛板”后销往山东、江西等地。在对废铁桶非法处置过程中,滴漏的残渣废液用木屑吸附后,交由他人转运、倾倒至吴江区汾湖物流中心以西空地、菀坪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处,经检测,倾倒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目前,倾倒物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5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截至2022年11月上旬,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已对5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已对32人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有序开展。

吴江市恒益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吴江震溶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对涉案6家公司处以罚款共201.874万元。


采写:实习生 王玮 南都记者 宋凌燕 发自北京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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