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案二审二次开庭正进行,上诉人刘暖曦已进入法庭。11月22日,江秋莲表示和代理律师均不参与本次开庭,消息引发关注。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南都记者表示,江秋莲在该案二审身份是被上诉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不出庭对庭审没有影响,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审理判决。
南都此前报道,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刘暖曦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2月16日,该案二审在青岛中院开庭。
时隔9个月,近期,刘暖曦对外透露从日本调来的刑事卷宗中发现新证据。青岛中院公布消息,11月22日下午举行二审二次开庭。
11月22日,江秋莲告诉南都记者,她与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两位代理人都不参加当天的庭审,已向合议庭做了说明。“我们已经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相关问题向合议庭充分表达了意见与主张。”围绕该案的法律流程等内容,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答称,该案二审已经举行过一次开庭,上诉方刘暖曦提出发现新证据,通常法院合议庭会要求先审查新证据,比如“是否为符合法律期限内提交的新证据”、“新证据是否和本案事实有关”等。接下来,法院再通过法律程序告知被上诉人江秋莲,由其发表质证意见。
付建向南都记者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需要开庭审理的,被上诉人不出庭,视为放弃当面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江秋莲作为被上诉人如果不到庭,二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上诉人刘暖曦提出新证据,该案二审时隔9个月再开庭,是否符合法律期限?付建表示,通常情况下,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由于本案情况特殊,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开庭时间。
虽然没有出席本次庭审,11月22日午间,江秋莲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很疲惫,希望法院尽快做出终审判决。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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