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以下简称“深汕管理局”)就某公司私设暗口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召开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举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签约仪式,会议邀请深汕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相关代表见证监督。这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深汕特别合作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辖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件线索发现源于一次执法检查。2022年8月31日,深汕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汕特别合作区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结构件冲洗废水通过暗口排入旁边的雨水渠,最后经雨水渠排入河道。为了固定证据,深汕管理局立即委托专业环境检测公司对厂区涉案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和COD均不同程度超标,针对上述情况,深汕管理局在行政立案的同时,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程序启动后,深汕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废水偷排量和处理费用进行核实,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最终认定该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0229.35元。
因该案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同时依照磋商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该案的成功办理,严格体现了生态环境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破解了“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出了积极探索。下一步,深汕特别合作区将继续履职尽责,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用好用足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压紧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颜鹏 通讯员:秦榕璘 何婕
编辑:曾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