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花284万购房,被收15万团购费!法院: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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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11-25 14:07

南都讯  买房时需支付一笔不菲的团购费,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事后业主能否要求返还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案件,不仅判决开发商——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者284万余元购房款,还要承担退还15万元团购费的连带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该案又能给开发商以及购房者带来哪些启示?


购房者:购置商铺逾期迟迟未交付,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团购费

案件当事人陈丽(化名),现年40岁,家住深圳市福田区,2018年其与钜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横琴购置一套建筑面积二十余平米的小商铺。

据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为284万余元,开发商——钜联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60日,陈丽有权在钜联公司交房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随后,陈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约定时间内先后支付了20万定金、购房款以及维修基金,期间还向珠海庆智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了15万元团购费。但当交付期限届满,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楼。

2021年7月,陈丽以“EMS特快专递”,向钜联公司通讯地址寄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以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商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违约金、维修基金、团购费等,共计321万余元。

对于15万元的团购费,陈丽回忆,其当时在钜联公司的售楼部按照其工作人员的指引,缴纳了团购费,都是当场进行刷卡付款。其作为购买人,只能按照钜联公司的指引交款。

开发商:对15万元“团购费”并不知情,系其它企业收取

在法庭上,钜联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存在合同约定顺延期限的情形,因天气、疫情等原因造成逾期交房,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陈丽向庆智缘公司支付的15万元团购费,由庆智缘公司收取,与该企业无关。

当该案进入二审环节,钜联公司进一步指出,判决企业向陈丽承担连带返还15万团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对所谓“团购费”收取并不知情,并未授权第三方收取,即使合同解除,也不承担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庆智缘公司和钜联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钜联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庆智缘公司收取团购费,在案发前对庆智缘公司一无所知。

法院:返还购房款及团购费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购房人陈丽的合法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维护。

对于“团购费该不该返还”一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庆智缘公司出具收据收取了陈丽的“团购费”,虽无证据证明庆智缘公司与钜联公司订有相关的约定,但钜联公司案中提交了2018年5月29日某企业签订的《珠海市横琴钜星汇渠道整合合同》,该合同约定钜联公司授权某企业为“独家渠道整合方”“整合各家外场机构的客户资源”“可以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参与销售上述房源”,故虽然钜联公司仅与某企业订立合同,由某企业“独家”“整合”客户资源,但客观上钜联公司放任了作为房屋开发商自有房源销售方式、渠道的多样性发展。庆智缘公司参与案涉房屋的销售,正是钜联公司这一放任行为的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庆智缘公司向陈丽收取的“团购费”系买房人为购买钜联公司开发出售的房屋的费用,案涉合同既因钜联公司的违约而解除,钜联公司与庆智缘公司即当共同返还该笔费用。陈丽主张钜联公司、庆智缘公司共同返还“团购费”15万元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表示,鉴于该笔“团购费”系由庆智缘公司直接收取,故一审判决判令钜联公司对庆智缘公司返还“团购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钜联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判令其承担“团购费”返还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钜联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钜联公司应向陈丽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物业维修基金、办证费、违约金,同时庆智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丽返还团购费15万元,钜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杨亮  实习生高于茹

编辑: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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