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发回重审,猕猴案不能这么“耍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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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11-28 23:36

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近日再次被南阳中院发回重审:据媒体报道,本案多名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他们实际贩卖的只是人工繁育的猕猴。

据当地官方的产业描述显示,本案案发地河南新野已“出现猕猴从业人数2000人左右,养殖技术较为成熟,初步形成较大养殖规模”,而本案被告也长期持有合法有效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猕猴养殖场营业执照并经营猕猴养殖场,但由其养殖场出售、贩卖的人工养殖猕猴却被认为属于《刑法》341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场波折反复的刑事追诉,从2018年7月至今没有个确切的结论,无论如何这恐怕都是拉低当地检控机关“案件比”的一桩头疼事,而“案件比”所体现的办案质量与效率显然也已经乏善可陈。

猕猴是野生还是人工饲养,这应当有专业的鉴定、判断,而对于在本案司法流程延宕过程中,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态度,显然已经很能说明问题,按照刑诉法关于二审发回的规定,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本就属于“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而且对于上述发回理由还有仅能发回一次的法定限制。

但在本案中,第二次发回重审虽有新司法解释做引,有“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做依据,但还是可以看到,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断,如果已经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完全适用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另一种应当直接改判的法定情形,不必再反复发回,增加公民的诉累。如果事实依然不清,则又回到只能发回一次的诉讼程序限制,二审直接改判似更为妥当。即便本案所有被告已经陆续变更强制措施,但并未停下来的刑事追诉程序依然可以说是影响当事人工作、生活的重大事项。“悄悄地纠正,就不认错”的做法,显然并不可取。

另一方面,对于本案所涉猕猴的司法判断,案件进行过程中虽然确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且司法解释明确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司法解释本身仅是对已有法律条款、边界的细化,而非突破性扩展,也就是说《刑法》对此的判断也正如本案律师所说,保护的是在野外栖息地存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认定野生猕猴的争议,本不应当动辄诉诸刑事司法规制的范畴。

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个猴案延宕数年的司法旅程,足以令人深思:可以改判可以发回时,习惯性选择发回,不能习惯性吝于表露更明确的司法态度。涉案猕猴来自颇为著名的猴戏之乡河南新野,当地不仅有众多猕猴养殖场,还有大量的传统耍猴艺人,新野猴艺更是河南的省级非遗项目。即便是按照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规范,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想要贩卖还得再行获得授权,但在当地已经成规模化养殖、相关产业繁荣的背景下,如何对待个案当事人,更多也是一个地方治理、执法监管如何对接本地产业发展的问题。评价营商环境不是只看外来投资,本地居民、本地产业的真实发展状况、需求,同样可以成为衡量和判断地方治理水平、质量的重要指标。行政法治不是、也不能是“耍猴”,具体司法更是如此。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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