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上体育课、参加运动培训班,与同伴意外碰撞受伤的事情并不鲜见,究竟是自认倒霉,还是向同伴索赔?责任又该如何划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在审理一起9岁娃篮球培训班上与同伴碰撞受伤的案件中,判决组织培训班的公司以及撞伤其的同伴承担70%责任。
法院介绍,事情发生于2021年暑假,9岁的黄兵(化名)参加篮球训练班,休息期间与同伴廖某发生碰撞,致肱骨髁上骨折(左)。经司法鉴定,黄兵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黄兵的父母将开设训练班的篮某公司、廖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以“黄某受伤是篮某公司未尽管理责任,以及廖某的碰撞造成”等为由,要求他们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近14万元。
庭审上,篮某公司和廖某的父母均认为不应担责。篮某公司表示,黄兵是在休息期间,未经教练允许擅自跑动,与廖某相撞造成受伤,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父母则表示,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碰撞并非发生在篮球运动中,但处于篮某公司所开展的有偿的篮球培训课程中,篮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篮某公司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侵权责任;而廖某与黄兵因快速奔跑而发生碰撞是造成黄兵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两人年龄相当,奔跑速度接近,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的过错与廖某相当,故俩人各承担30%的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杨亮 实习生高于茹
编辑: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