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注意到,12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案件中,唐某在其发送给吴师傅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意图规避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
吴师傅是一名泥瓦工。2021年2月,他在网上看到唐某发布招工信息,便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和数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处工地做泥工。唐某与吴师傅等人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施工期间,唐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给吴师傅。
2021年4月,唐某微信发送了一张结算单给吴师傅,写明吴师傅的工作量及工钱,结算单的落款处写明“经手人”唐某。
之后吴师傅和工友多次找唐某讨要剩余的工钱,唐某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进行推诿。但是,吴师傅等工友从未见过唐某口中所称的“老板”,也没有所谓“老板”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
眼看回款无望,其他工友打算认栽。吴师傅想不通,决心到法院起诉试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吴师傅的案件后,按其意愿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在电话里依然辩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是老板,不愿承担付款责任。案件立案后,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吴师傅在付出自己的劳动后,理应获得约定的报酬。
本案被告唐某虽在其发送给吴师傅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本案中原告吴师傅系看到被告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唐某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也是与唐某商定,施工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与原告吴师傅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为被告唐某,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并判决唐某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
采写:南都记者 陈燕
编辑:向雪妮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社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