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没做完、领导还没走……
种种原因
让打工人即使超过工作时间
也不得不留下继续工作
成为企业口中的“自愿加班”
那么,在这一时段出现工伤
怎么办?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家公司车间的操作工。“十一”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但期间有自愿加班者也可照常工作。
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王某为了能多赚点工资,决定放弃假期,继续照常上班。但10月3日下午,由于机器出现故障,导致王某左手被绞断。
事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是王某自愿加班,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
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案情分析
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毫无疑问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虽然公司没有强制要求王某在“十一”期间加班,但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工作环境,说明公司默认了王某的加班行为。所以王某受伤应该被认为在工作时间内。
因此,王某应当属于工伤。
惠州人社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李晓慧
编辑:李晓慧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携手工伤预防,守护惠州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