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加班时受伤,算工伤吗?

南方都市报APP • 惠州大件事
综合2022-12-06 18:42

工作没做完、领导还没走……

种种原因

让打工人即使超过工作时间

也不得不留下继续工作

成为企业口中的“自愿加班”

那么,在这一时段出现工伤

怎么办?

  •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家公司车间的操作工。“十一”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但期间有自愿加班者也可照常工作。

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王某为了能多赚点工资,决定放弃假期,继续照常上班。但10月3日下午,由于机器出现故障,导致王某左手被绞断。

事后,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是王某自愿加班,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

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 案情分析

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毫无疑问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虽然公司没有强制要求王某在“十一”期间加班,但公司为职工提供了工作环境,说明公司默认了王某的加班行为。所以王某受伤应该被认为在工作时间内。

因此,王某应当属于工伤


  • 惠州人社温馨提醒

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李晓慧

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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