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解释》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22740件,判处罪犯35564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明确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
此次发布的《解释》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据介绍,在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
《解释》明确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等内容,为各级司法机关正确适用上述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解释》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严惩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
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对于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
《解释》第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出现故意伪造的;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等六种情况,均属于虚假证明文件。
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
《解释》提出,要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
最高院提到,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适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