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供水公司被罚31万,负债不能成为减免罚金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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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3-01-04 19:33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一起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供水公司,限定用户购买其供水材料、使用其提供的施工服务,否则不予供水,被罚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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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0月收到群众书面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线索初步核实,并在2021年11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城市公共自来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且《城市供水条例》对经营主体有严格的准入要求,永福县供水公司是永福县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倚赖所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设置多种门槛,限定用户只能选择由其提供的供水施工服务及供水材料,否则不予供水。

永福县供水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供水工程需由涉案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具有一定强制性。和个人用户的交易中,该公司也提出,用户自行安装计量装置的,须提供多项证明材料,包括施工人员的排水道安装职业技能资格证。

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属于水平评价类,不得作为就业前提条件。

还有个人用户反映,即便按永福县供水公司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仍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自行安装。

该公司与个人用户签订《市政给水管网接入协议》也明确要求,用户自行购买的材料,需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相反,由永福县供水公司提供的材料,仅需在购进时具备合格证明,从未经三方机构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执法机构认为,永福县供水公司的行为,是将其在城市供水市场的支配地位延伸到供水施工服务、材料市场上,限制、排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基于此,永福县供水公司被罚2020年度销售额1040.03万元的3%,共计312010.65元。

期间,永福县供水公司曾通过书面陈述及申辩提出处罚过重、目前尚有债务2250万元,无能力缴纳31万余元的罚款。

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永福县供水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从2017年起即存在,持续时间较长,调查期间经执法人员多次教育才予整改。

因此,该公司不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因债务无力缴纳罚款同样不能成为减免处罚金额的正当理由。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永福县供水公司分别在2019年及2022年数度曾卷入垄断诉讼纠纷中。其中,于2019年开庭的两起案件均由个人用户提出。

在两起案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永福县供水公司在永福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要求用户在申请供水的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服务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决显示,永福县供水公司被要求分别向两起案件的原告返还安装费、支付利息并赔偿1000元。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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