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此前已有多省份出台类似政策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3-01-30 21:58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官网发布通知称,《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近期印发,《管理办法》取消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同时取消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登记制度”是获得生育服务的前提,也与女性获得“生育保险”密切相关,此前已有安徽、上海、广州等多省份出台类似政策,将生育登记与是否结婚“脱钩”,开放未婚生育登记政策也意味着,未婚妈妈将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多项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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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椒县人民医院孕妇学校,医生指导“准爸妈”学习新生儿护理。新华社发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简化登记要求

察时局关注到,该《管理办法》共十六条,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显示,主要修订内容有四项: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该条目还详细提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

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 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 ,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 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广东、上海等地已陆续取消单身生育登记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生育登记制度”是获得生育服务的前提,也与女性获得“生育保险”密切相关,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举措并非首创,已有多个省份出台类似政策。

察时局关注到,此前有学者就“单身女性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备案审查建议,指出有地方性法规将结婚作为申领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不当限缩了单身女性群体获得生育保险的权利,建议审查。

对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已不适应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推进积极生育政策改革、完善生育保险支付制度的要求,与宪法法律相关规定精神不尽相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发函请有关方面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消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

在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的背景之下,广东、上海等地对非婚女性办理生育登记、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悄然放开。

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民政局宣布“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即取消“计生审核表”,多名上海单身妈妈由此成功申领到生育保险金。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广东省卫健委在重新修订《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时 ,也随即明确未婚生育一孩和二孩也可办理生育登记。

去年9月2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根据上述规定,若新政实施后,未婚者也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生育登记。

针对“未婚生育而领不到生育津贴”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去年曾在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对于未婚生育无法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的问题,刘娟表示,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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