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从湖北奔赴珠海求职,收到offer9天后遭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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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2-02 15:43

南都讯 毕业生高平(化名)不远千里从湖北到广东珠海求职,好不容易拿到某上市公司一份心仪的offer,没想到仅过去9天,就收到公司取消录用通知,高平愤而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高平交通费和预期利益损失。

毕业生被录用后,拒绝了其它公司的职位

据法院介绍,2022年6月6日,高平成功通过多某公司组织的线上与线下面试,收到企业的《录用通知书》,被录用担任大客户部营销经理职务,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口头告知基本工资为7000元,另有提成。      

高平欣然接受,并同意月底前报到,为此还拒绝了其他公司发出的offer。只是高平万万没有想到,时隔仅9天,企业就变卦了,6月15日给其发来了一份取消录用的通知。

高平连连追问原因,得到的回复是“你很优秀,但是销售能力有所欠缺,老板没有签批”。多番沟通无果,高平将多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两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企业:专业不完全对口无法继续录用

法庭上,多某公司就招聘高平数天后又取消录用给出了解释,称根据公司大客户部收到各销售市场的反馈,目前各地销售工作存在重大困难,业绩压力大,用人需求不同以往,需要专业对口,而高平的专业不完全对口,故公司无法继续录用高平。

企业同时认为,从发出录用通知到取消录用不过9天,不足以影响高平失去其他工作机会,高平诉请的预期利益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企业录用后短时间内又取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多某公司作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理应具备完善的用人体系与招聘方案、承担社会责任,但多某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取消对高平的录用,并怠于解决因取消录用小高为其带来的就业不利影响,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多某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高平的损失予以赔偿。为此法院判决支持小高要求多某公司赔偿交通费和预期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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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杨亮 实习生高于茹

编辑: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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