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孩8年无血缘关系是否属于亲生?专家谈“放错胚胎”案焦点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即时
原创2023-02-22 23:49

近日,“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放错胚胎”一事,持续引发广泛关注。据南都此前报道,来自安徽合肥的60岁男子刘文(化名)与当时的妻子孙芳(化名)于11年前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通过试管技术生下一个男婴。8年后,他们意外发现儿子与他俩并无血缘关系。

法院就该案一审判决涉事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但刘文和孙芳的胚胎去向、孩子的生物学父母是谁等问题,尚无定论。2月22日,南都记者从家属方获悉,已与院方初步达成和解,其表示,“对孩子的爱不会改变”。

民事赔偿以外,围绕此事引发的法律和伦理方面讨论仍在继续。医院在哪些情况下可能“放错胚胎”?追查刘文和孙芳真正胚胎的去向是否可行?养育了8年却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属于亲生吗?除了民事赔偿,涉事医院还可能要承担什么责任?2月22日,南都、N视频记者对话了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鑫,对此进行梳理。

医院在哪些情况下可能“放错胚胎”?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0年9月,刘文和孙芳因婚后不育,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接受治疗,后分别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2月在该中心进行新鲜胚胎移植,未孕,后又于2011年6月至该中心再次行冻融胚胎移植,获单胎妊娠,近10个月后,孙芳在安徽省妇幼保健院分娩出一健康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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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育儿子期间,刘文发现孩子长相和他没有丝毫相似之处。2020年7月,刘文和孙芳以及孩子一同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孩子与父母双方均无血缘关系。为弄清事情原委,刘文和孙芳以侵犯他俩的生育权和知情权,将生殖中心和安徽省妇幼保健院列为被告。2022年6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一审指出,依据现有材料,安徽省妇幼保健院未见程序性缺陷,在该院内发生抱错行为的可能性极低。值得注意的是,该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则显示,依据现有病历材料,生殖中心在胚胎冻存及提取过程中,无法保证每组胚胎编号的唯一指向性,也无法体现解冻提取过程中准确溯源和核对,存在缺陷,具有导致提取非指向性胚胎的极大可能性,并导致非预期的辅助生殖受孕后果,因此存在医疗过错。

“很显然,在这起错配胚胎事件中,涉事生殖中心的问题就是没有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未能履行查对、复核程序,未能履行医疗文书规范记录义务,从而极大可能导致了胚胎的错配。”刘鑫向南都记者表示。

他指出,目前相关部门虽然制定了有关开展辅助生育技术的流程规范细则,但总体来说内容依然宽泛,落实到具体执行,各辅助生育机构的标准并不一。“如果这些辅助生育机构未能完善管理,严格执行落实相关流程,未来就依然有一定概率会发生‘放错胚胎’的事件。”

追查胚胎去向是否可行?

该案一审法院指出,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虽其错与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明确,仅能说明被告医院的过错与发生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即极大可能性)。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情况分析,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高度盖然性地推定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确定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产生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目前,刘文和孙芳的胚胎去向、孩子的生物学父母是谁等问题尚无定论。11年后再来追查胚胎去向是否可行?

刘鑫对此向南都记者分析道,该案中的试管婴儿错配很可能发生在医疗机构实验室操作阶段。涉事医院对夫妻双方精子和卵子采集后是否做好标注、标号、记录,存储设备是否有详细的登记;对精子和卵子配对结合时,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存储离体受精胚胎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做好编号、标记、记录;将离体受精胚胎移植到母亲体内时,是否按照规范操作,并做好记录。“这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操作对象的错换,但目前尚不清楚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错误。这或许是难点所在。”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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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刘鑫看来,涉事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尽最大的努力为刘文追查胚胎去向。“中国传统文化看重血脉亲情,血缘关系也常被视为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当事人希望追查胚胎去向无可厚非,也是朴素情感的驱使,应该予以尊重和重视。”

养育了8年却无血缘关系的试管婴儿,是否属于亲生?

11年起,刘文与当时的妻子孙芳尝试多次后才终于产下的试管婴儿,8年后却发现孩子与他们并无血缘关系。该案一审判决后,2月22日,孙芳向南都记者表示“对孩子的爱不会改变。”有网友提出疑问,与双方均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在法律上还算亲生吗?

南都记者查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刘鑫向南都记者指出,涉事医疗机构当初是根据该夫妻的委托,双方签订人类辅助生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再者,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未成年人争议的案件处理原则,应当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夫妻是该试管婴儿的法律上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这一点当毫无疑义。”

除了民事赔偿,涉事医院还可能要承担什么责任?

目前,这起案件一审法院已认定涉事医院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了民事赔偿外,涉事医院是否还应该受到进一步的处罚?近日,南都记者拨通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的电话,对方了解记者来意后,就立刻表示“不清楚”,并挂断电话。

随后,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就该案件回应南都记者称,“相关情况已在了解中,有关部门将适时介入调查”。安徽省卫健委妇幼健康处工作人员则告诉南都记者,“相关情况卫健委领导已经在开会研究,并且会根据研究结果向社会进行通报。”

刘鑫向南都记者指出,这起错配事件是非常严重的医疗事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无旁贷,涉事医疗机构也应该要被问责。“对于可疑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其监管职责,首先应当责令该生殖中心暂停一切医疗执业活动,查封相关的物证资料,对可疑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相关物证和事项进行鉴定。查清后,也应对涉事的相关医务人员作出吊销执业证书等严肃处理。”

此外,刘鑫表示,涉事的责任医务人员还可能触犯“医疗事故罪”或“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南都记者查询《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规定,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当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或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还需要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进一步落实确定。更重要的是,如果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权,可以进一步查清本案当初的情况,也要可能追寻到原告的胚胎的去向。”

需求旺盛的辅助生育技术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再出现?

南都记者了解到,从1988年中国内地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以来,辅助生殖技术已走过35年春秋。据了解,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每年开展辅助生殖例数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30万名试管婴儿诞生。

广东省人类精子库主任张欣宗此前告诉南都记者,全国已婚夫妇中不孕不育的比例约15%-18%。“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生育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经批准开展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共523家。

在辅助生殖技术如此普及的今天,如何保证其始终走在“正轨”?南都记者留意到,2019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患者身份查对制度和配子、合子、胚胎核查制度等,也要求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涉及供精治疗和赠卵治疗的医疗记录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刘鑫认为,此次安徽“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放错胚胎”的事件,不应以单纯的民事赔偿结束,对相关责任方应该追究到底。“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以此事件为起点,从上层立法到基层监管层面,全面规范起对辅助生育机构的操作流程。”

出品:南都即时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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