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公布至今,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已达四年。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副董事长孟丽红建议“加强法治协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她在提案中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给予港澳投资者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准入限制条件;设立大湾区专门法院,便捷解决大湾区经贸活动法律纠纷等。
“实现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仍有诸多挑战”
孟丽红是祈福集团副董事长,祈福生活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并身兼多项公职,包括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理事、北京市妇联常委、香港新家园协会副会长、港区妇联代表联谊会永远名誉会长及理事、香港广东青年总会名誉主席、香港广州社团总会常务副主席及常务会董等。
孟丽红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国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实现粤港澳三地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具有“一国两制”、三个法域、三个独立关税区的独特性,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
1、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粤港澳大湾区进行投资合作的基础性文件大多是《框架协议》等行政协议或者方案,在宪法、基本法等法律层面缺乏规定。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在法律上“无本”状态,使得湾区建设、合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则无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2、粤港澳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度不高。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协同未能跟上经贸发展的脚步。一方面,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虽然在湾区内地适用,但却不能直接适用于港澳地区,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另一方面,大湾区各地基本是基于自身发展出台文件和指导意见,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又缺乏相互协调,衔接度不高。
3、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间还存在较多壁垒。开放性是湾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世界三大湾区的成功离不开其高度开放性,但湾区内地和港澳在社会治理理念、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湾区内地服务业领域尚未对港澳完全放开,行业准入等壁垒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湾区内人力、物力、资本、技术、信息的自由流动,阻碍了湾区一体化发展进程。
“设立大湾区专门法院,解决湾区经贸纠纷”
为此,孟丽红在《关于加强法治协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提案》中提出四点建议:
一、参考上海模式,授权粤港澳大湾区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法律规定,这对解决湾区实体法基础薄弱问题有重要启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授权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给予大湾区,尤其是内地更自主的立法权限,如授予三地政府间可就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的交通、住房、环保、教育、医疗和投资等事务自行缔结行政协议和行使职权。
二、开展立法梳理工作,促进大湾区三地规则衔接
大湾区内地、香港和澳门各自拥有数量庞大的法律规定,但三地分属不同法系,且各自立法技术、法治理念均存在差异,难免存在与大湾区发展规划不相协调的地方。需要根据最新的政策和理念、发展需要对已有的立法成果进行梳理,对不利于粤港澳协调发展的旧规定要及时进行清理。此外,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将涉及大湾区一体建设的行政协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港澳已存在的、适宜在湾区内地城市适用的法律直接转变为湾区内地城市的本地立法,将湾区内地城市已有的、适宜在港澳适用的法律直接转变为港澳本地立法,促进三地规则有效衔接。除了上述立法层面外,还要注重法律实施方面,比如培养精通湾区法律的人才,政府各部门加强推动有关宣传、培训等。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给予港澳投资者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准入限制条件
近年来要求将港澳投资者视为内资,给予其与内资同等待遇的呼声越发高涨。大湾区可全面实施更加精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大幅缩减负面清单事项数量,进一步放宽准入的限制性条件,取消或放宽股比、经营范围限制,促进贸易全面自由化。针对政府认为还不能一次性放开准入限制的行业,则可根据不同地域设置不同的取消时间,如自贸区及所在城市可以一次性取消所有准入限制,其他城市则有计划地分批取消。这将加快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粤港澳三地深度融合。
四、设立大湾区专门法院,便捷解决大湾区经贸活动法律纠纷
可借鉴欧盟成熟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例如南沙、前海、横琴)设置专门法院,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出现的涉外涉港澳商事案件。专门法院可由三地共同组建。该法院应当依据粤港澳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审理案件,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内地或港澳的程序或实体法。专门法院的设立可以防止地区保护主义,便捷解决大湾区经贸活动法律纠纷,为大湾区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永芬
编辑:李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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