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留用地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制定依据、留用地定义、部门职责、留用地落实方式、留用地安排标准、留用地置换物业、实物留用地选址、不安排留用地的情形等主要内容。该办法指出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
办法还规定,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
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
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
办法规定,相关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的标准。
征地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下同)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如果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如果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
对于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而选择以置换物业安置的,以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物业。
被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及特殊用地的
原则上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
办法规定,留用地通过置换物业方式安置的,应当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物业返租等内容。
被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及特殊用地的,原则上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地项目:线形工程(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河道整治等);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广场、绿化、公园等);交通、能源、水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城镇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和汽车站场等);特殊用地(包括军事、监教场所、宗教、殡葬、风景名胜设施等等)。
对有长期稳定收入的项目用地,办法规定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以留用地入股,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收入。
采写 南都记者 蒋奇政
编辑:蒋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