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城区政府关于发布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目的是为确保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
征收位于惠城区小金口街道辖区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详见现场张贴的房屋征收范围图)。被征收范围内地块用于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建设。对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和补偿。
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最高奖励40万元。限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最高15奖励万元;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最高奖励30万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最高奖励40万元
莞惠城际小金口至惠州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释,征收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
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最高奖励40万元。限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最高15奖励万元;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最高奖励30万元。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可调换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
住宅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调换原则和可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调换,并结清差价。其中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
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部分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住宅房屋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其标准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本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20%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对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部分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住改商”等改变了住宅用途的或商业等改成住宅的房屋,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对经营和纳税手续不齐全或证照已过期或虽无证照但长期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补偿问题,为有利于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按同类型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40%进行补偿。
鼓励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对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宅房屋调换,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金按符合住宅房屋调换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房屋最低2万元,最高40万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的,按照300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15万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按照100元/㎡的标准奖励,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30万元。
超过30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
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价值。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搬迁补助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150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
(四)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五)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六)宽带网络移装费:150元/户;
(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八)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九)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可按照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安置房选址、交付时间及产权性质:
安置房地点:拟选址在小金口白石西区BSX-01-08地块。
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
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后取得的安置房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置房办证相关税金及费用非个人承担部分等,由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项目征收成本费用。
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价值的确认:
产权登记为住宅的临街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对经营和纳税手续不齐全或证照已过期或虽无证照但长期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补偿问题,为有利于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按同类型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进行补偿。
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合法性、实际用途及价值确认:
1. 对征收范围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当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先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并提出是否可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认定。
2.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对经营和纳税手续不齐全或证照已过期或虽无证照但长期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房屋补偿问题,为有利于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按同类型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40%进行补偿。
3.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实际用作居住、办公、商业的,按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按有关规定扣除补办土地和房产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4、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及产权登记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采写 南都记者 蒋奇政
编辑:蒋奇政